宣公卷十五(起元年,盡九年)
元年,春,王正月,公即位。繼弒君不言即位,此其言即位何?其意也;腹鄢删,宣君篡未逾年君,嫌其義異,故復發(fā)傳。
[疏]注“桓公”至“發(fā)傳”。
○解云:即桓元年傳云“繼弒君不言即位,此言即位何”,注云“據(jù)莊公不言即位”;彼傳云“如其意也”,注云“弒君欲即位,故如其意也”,注云“弒君欲即位,故如其意,以著其惡”是也。若然,案禮未逾年之君,臣下為之無服。臣為君斬衰三年,誠實自異,何言嫌其義異者?正以惻隱者相似故也。是以閔元年何氏云“復發(fā)傳者,嫌繼未逾年君義異故也,明當隱之如一”是也。
公子遂如齊逆女。譏喪娶。復書不親迎者,嫌觸諱不成其文也。有母言如者,緣內諱,無貶公文。
[疏]注“譏喪”至“其文”。
○解云:何氏以為人君喪娶者,宜有貶刺之文。若其吉逆使卿者,宜書譏之,見不親迎而巳,即叔孫僑如之徒是也。今公子遂為君喪娶,宜去公子以見譏。而存公子,復作不親迎之經(jīng)書之者,正以公子遂本是弒君之賊,若去公子,即嫌為觸弒君大惡之故。諱去公子,即似隱四年、十年公子翚之類,是以不得成其貶文。若然,文公二年“公子遂如齊納幣”,亦譏喪娶之經(jīng)而不去公子者,彼是喪未畢納幣,為失禮猶淺,此乃初喪逆女,固當合貶,即下八年而注云“元年逆女,嫌為喪娶貶也”者,義亦通於此。云云之說,八年注備。
○注“有母”至“公文”。
○解云:下八年夏六月,“戊子,夫人熊氏薨”,“冬,十月,已丑,葬我小君頃熊”,“頃熊者何?宣公之母也”,是其今曰有母,母不命使者。婦人之命,不通四方,何得言如,作內使之文者?正以緣內無貶公之文故也,何者?若其去如,則嫌宣公喪娶為絕賤,不成為諸侯然也。正緣此事,不得去如也。若然,莊二十八年“臧孫辰告糴于齊”,不言如,所以不嫌莊公不能貯蓄絕而賤之者,彼告糴之事,可以通臧孫之私行;此大夫不外娶,無通私行之義,故如是。
三月,遂以夫人婦姜至自齊。遂何以不稱公子?一事而再見者,卒名也。卒,竟也。竟但舉名者,省文。夫人何以不稱姜氏?據(jù)僑如以夫人婦姜氏至自齊也,經(jīng)有姜,不但問不稱氏者,嫌據(jù)夫人氏欲使去姜。
[疏]注“據(jù)僑”至“齊也”。解云:在成十四年九月。
○注“嫌據(jù)”至“去姜”。
○解云:即僖元年“夫人氏之喪至自齊”是也。
貶。曷為貶?據(jù)俱至也。譏喪娶也。喪娶者公也,則曷為貶夫人?據(jù)師還也。
[疏]注“據(jù)師還也”。
○解云:即莊八年“秋,師還”,傳曰“還者何?善辭也。此滅同姓,何善爾?病之也”,“曷為病之?非師之罪也”。彼公自滅同姓,非師之罪,是以歸惡于公,書還以善師;此公自喪娶,非夫人之罪而貶夫人,與彼義違,故據(jù)而難之。
內無貶于公之道也。明下無貶上之義。內無貶于公之道,則曷為貶夫人?據(jù)俱有諱義。
[疏]注“據(jù)俱有諱義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道,多為內諱,何故此經(jīng)不為夫人諱而貶之乎?
夫人與公一體也。恥辱與公共之。夫人貶,則公惡明矣。去氏比於去姜,差輕可言,故不諱貶夫人。
○差,初買反。
[疏]“夫人與公一體”。
○解云:初則判合,終成一體,是以寡妻之號稱“未亡人”。言其事體先亡,遺馀半在爾,故傳以一體言之。
○“恥辱”至“明矣”。
○解云:正以夫人與公共謚,知榮辱同矣。
○注“去氏”至“夫人”。
○解云:去姜,即僖元年“夫人氏之喪至自齊”是也。然此不諱者,以其輕,而僖元年去姜者則重矣,而亦不諱者,何氏云“因正王法所加,臣子不得以夫人禮治其喪也”是也。
其稱婦何?據(jù)桓公夫人至,不稱婦。
[疏]注“據(jù)桓”至“稱婦”。
○解云:即桓三年九月,“夫人姜氏至自齊”是也。
有姑之辭也。有姑當以婦禮至,無姑當以夫人禮至,故分別言之。言以者,見行遂意也。見繼重在遂,因遠別也。月者,公不親迎,危錄之例也。
[疏]“有姑之辭也”。
○解云:隱二年傳云“在涂稱婦”,與此違者,兼二義也。言在涂見夫而服從夫,故謂之婦;至國對姑而服從姑,是以亦謂之婦矣。
○注“有姑”至“禮至”。
○解云:當以婦禮至,而稱夫人者,臣下錄之故也。
○注“言以”至“別也”。
○解云:桓十四年傳云“以者何?行其意也”,何氏云“以已從人曰行”。然則此經(jīng)云“遂以夫人”者,欲見夫人是時進止由遂,故言見系重在遂。若不言以,直云遂夫人,則嫌怪夫人男女無別,故云因遠別也。
○注“月者”至“例也”。
○解云:即桓三年九月,“夫人姜氏至自齊”之屬是也。言公不親迎,故書月,危錄之例也。
夏,季孫行父如齊。
○晉放其大夫胥甲父于衛(wèi)。放之者何?猶曰無去是云爾。是,是衛(wèi)。
[疏]“放之者何”。
○解云:大夫去國,於例言出奔,此經(jīng)言放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然則何言爾?近正也。此其為近正奈何?古者大夫已去,三年待放。古者刑不上大夫,蓋以為摘巢毀卵,則鳳凰不翔;刳胎焚天,則麒麟不至。刑之則恐誤刑賢者,死者不可復生,刑者不可復屬,故有罪放之而已,所以尊賢者之類也。三年者,古者疑獄三年而后斷。《易》曰:“系用徽墨,置於叢棘,三歲不得,兇”是也。自嫌有罪當誅,故三年不敢去。
○摘,吐狄反。刳,口狐反。屬,音蜀。叢棘,才工反。
[疏]“近正也”。
○解云:用古放臣而言近正者,正以古者放臣任其所去,今此晉又處之於衛(wèi),故言近耳。
○注“古者刑不上大夫”。
○解云:《曲禮》上篇文。鄭注云“不與賢者犯法,其犯法則在八議,輕重不在刑書”是也。
○注“蓋以為”至“不至”。
○解云:皆《家語》文。是時孔子之晉,聞趙簡子殺舜華之屬,故為此言而遂還耳。
○注“易曰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解云:此《坎卦》上六爻辭也。鄭氏云“系,拘也。爻辰在巳,巳為蛇,蛇之蟠屈以徽墨也。三五互體,艮又與震同體,艮為門闕,於木為多節(jié)。震之所為,有叢拘之類。門闕之內有叢木多節(jié)之木,是天子外朝左右九棘之象也。外朝者,所以詢事之處也。左嘉石平罷民焉,右肺石達窮民焉。罷民,邪惡之民也。上六乘陽,有邪惡之罪,故縛約徽墨,置于叢棘,而后公卿以下議之。其害人者,置之圜土而施職事焉,以明刑恥之。能復者,上罪三年而赦,中罪二年而赦,下罪一年而赦。不得者,不自思以得正道,終不自改而出圜土者殺,故兇”是也。
○注“自嫌”至“不敢去”。
○解云:莊二十四年曹羈之下,傳云“三諫不從,遂去之,故君子以為得君臣之義也”,何氏云“孔子曰‘所謂大臣者,以道事君,不可則止’”,此之謂也。諫必三者,取月生三日成魄,臣道就也。以此言之,則知待放之臣三年乃去者,亦取月生三日成魄,臣道就之義故也。
君放之,非也。曰無去是,非也。大夫待放,正也。聽君不去衛(wèi)正也。
[疏]“君放之,非也。大夫待放,正也”。
○解云:此二句皆是今事,非古法。
古者臣有大喪,則君三年不呼其門。重奪孝子之恩也。禮,父母之喪三年不從政,齊衰、大功之喪三月不從政,故孔子曰“夏后氏三年之喪,既殯而致事;殷人既葬而致事;周人卒哭而致事。君子不奪人之親,亦不可奪親也”。
[疏]注“禮父”至“不從政”。
○解云:《禮記·王制》文也。此政,謂稅矣。
○注“故孔子”至“卒哭而致事”。
○解云:《曾子問》文。鄭云“致事者,還其職位於君”是也。
○注“君子”至“親也”。
○解云:亦《曾子問》文。彼云“君子不奪人之親,亦不可奪親也,此之謂乎”,鄭云“二者恕也,孝也”者是。
已練可以弁冕。此說詩衰正失,非謂禮當然。弁,禮所謂皮弁、爵弁也。皮弁,武冠。爵弁,文冠。夏曰收,殷曰冔,周曰弁。加旒曰冕,主所以入宗廟。
○冔,況甫反。
[疏]注“夏曰”至“曰弁”。
○解云:即《郊特牲》云“周弁、殷冔、夏收”是也。
○注“加旒曰冕”。
○解云:何氏以為弁冕之形制一耳,但加旒為異矣。注“主所以入宗廟”。
○解云:以其文冠故也。
服金革之事,謂以兵事使之。君使之,非也。非古道也。臣行之,禮也。臣順為命,亦禮也。此與君放之非,臣待君放正同,故引同類相發(fā)明。閔子閔子騫,以孝聞。
[疏]注“閔子騫以孝聞”。
○解云:出《論語》也。
要绖而服事。禮,已練,男子除乎首,婦人除乎帶。
○要,一遙反。
[疏]注“禮已”至“乎帶”。
○解云:間傳文。
既而曰:“若此乎,古之道不即人心?”既,事畢。言古者,不敢斥君。即,近也。退而致仕。退,退身也。致仕,還祿位于君?鬃由w善之也。善其服事,外得事君之義;致仕,內不失親親之恩。言古者,又孫順不訕其君也。不言君子者,時賢者多以為非,唯孔子以為是。
○孫,音遜。
[疏]“孔子蓋善之也”者。蓋,猶是也。言於此三事,孔子皆善之。其三事者,初則要绖而服事,次則謂君為古者,后則退而致事是也。
公會齊侯于平州。
公子遂如齊。
六月,齊人取濟西田。外取邑不書,此何以書?據(jù)曹取之不書。
○濟,子禮反。
[疏]注“據(jù)曹取之不書”。
○解云:即僖三十一年“取濟西田”,傳云“惡乎取之?取之曹也。曷為不言取之曹?諱取同姓之田也。此未有伐曹者,則其言取之曹何?晉侯執(zhí)曹伯,班其所取侵地于諸侯也。晉侯執(zhí)曹伯,班其所取侵地于諸侯,則何諱乎取同姓之田?久也”,何氏云“魯本為霸者所還,當時不取,久后有悔,更緣前語取之,不應復得,故當坐取邑”。其濟西田本魯物而曹取之,不書之矣。
所以賂齊也。魯所以賂遺齊,故稱人,共國辭。
○遺,唯季反。
[疏]注“魯所”至“國辭”。
○解云:謂一“人”字,齊、魯共有,何者?魯人篡弒,以地賂人;齊人失所取篡者之賂,皆合稱人故也。
曷為賂齊?據(jù)上無戰(zhàn)伐,無所謝。
[疏]注“據(jù)上”至“所謝”解云:正決哀七年“秋,公伐邾婁。八月,巳酉,入邾婁,以邾婁子益來”,八年“夏,齊人取讙及僤”,傳云“外取邑不書,此何以書?所以賂齊也。曷為賂齊?為以邾婁子益來也”。然則此文之上,不見戰(zhàn)伐之文,應無所謝,曷為以也賂齊乎?故難之。
為弒子赤之賂也。子赤,齊外孫,宣公篡,弒之。恐為齊所誅,為是賂之,故諱使若齊自取之者,亦因惡齊取篡者賂,當坐取邑。未之齊坐者,由律行言許受賂也。月者,惡內甚于邾婁子益。
[疏]注“子赤,齊外孫”。
○解云:文公四年經(jīng)書“娶于齊”而生也。
○注“未之”至“受賂也”。
○解云:十年“齊人歸我濟西田”,傳云“齊已取之矣,其言我何?言我者,未絕于我也。曷為未絕于我?齊已言取之矣,其實未之齊也”,何氏云“齊已言語許取之,其人民貢賦尚屬於魯,實未歸於齊。不言來者,明不從齊來,不當坐取邑”,是以知其未之齊矣。
○注“月者”至“子益”。
○解云:哀八年“夏,齊人取讙及僤”,傳云“外取邑不書,此何以書?所以賂齊也。曷為賂齊?為以邾婁子益來也”,彼注云“邾婁,齊與國,畏為齊所怒而賂之,恥甚,故諱使若齊自取”。然則彼為侵奪小國而賂齊,此為篡適而賂齊,罪重於彼,是以書月以諱其惡,故云月者,惡內甚於邾婁子益矣。
秋,邾婁子來朝。
○楚子、鄭人侵陳,遂侵宋。微者不得言遂。遂者,楚子之遂也。不從鄭人去遂者,兵尊者兼將。
○將,子匠反。
[疏]注“微者”至“之遂也”。解云:正以遂者,專事之文也,是以僖二十五年注云“微者不別遂,但別兩稱耳”是也。其大夫例不合遂,若其竟外有利國家之事,亦權許之,即莊十九年“秋,公子結媵陳人之婦于鄄,遂及齊侯、宋公盟”下,傳云“大夫無遂事,此其言遂何?聘禮,大夫受命,不受辭。出竟有可以安社稷,利國家者,則專之可也”是。
晉趙盾帥師救陳。宋公、陳侯、衛(wèi)侯、曹伯會晉師于斐林,伐鄭。此晉趙盾之師也。據(jù)上趙盾救陳,微者不能會諸侯。
○斐,芳尾反。
[疏]注“微者”至“諸侯”。
○解云:謂若是微者,即不能為會主,以致諸侯于斐林而會之。
曷為不言趙盾之師?據(jù)公子遂會晉趙盾于衡雍,伊雒戎盟,再出名氏。
[疏]注“據(jù)公子”至“名氏”。
○解云:即文八年“冬,十月,壬午,公子遂會晉趙盾盟于衡雍。乙酉,公子遂會伊雒戎盟于暴”是。
君不會大夫之辭也。時諸侯為趙盾所會,不與卑致尊,故正之。去大夫名氏,使若更有師也。殊會地之者,起諸侯為盾所會。
[疏]注“殊會”至“所會”。解云:言殊會者,正謂先序諸侯訖,乃言會晉師是也。所以不言宋公、陳侯、衛(wèi)侯、曹伯帥師伐鄭,而先言會晉師于斐林,乃言伐鄭者,若以趙盾之師先在是,致諸侯來會之然也,故曰起諸侯為盾所會耳。
冬,晉趙穿帥師侵柳。柳者何?天子之邑也。天子之閒田也,有大夫守之,晉與大夫忿爭侵之。
○閒,音閑。
[疏]“柳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是國,又復未聞;欲言是邑,文無所系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曷為不系乎?周據(jù)王師敗績于貿戎系王。
○貿音茂
[疏]注“據(jù)王”至“系王”。
○解云:即戎元年“秋,王師敗績于貿戎”是也。
不與伐天子也。絕正其義,使若兩國自相伐。
[疏]注“絕正其義”。
○解云:謂絕柳不使系之於王,所以正君臣之義也。
晉人、宋人伐鄭。
二年,春,王二月,壬子,宋華元帥師及鄭公子歸生帥師戰(zhàn)于大棘。宋師敗績,獲宋華元。復出宋者,非獨惡華元,明恥辱及宋國。
○華,戶化反。
[疏]“宋華”至“華元”。
○解云:宋、鄭皆言帥師者,其將皆尊,其師皆眾故也。
秦師伐晉。秦稱師者,閔其眾,惡其將。木秦之忿,起殽之戰(zhàn),今襄公、繆公已死,可以止矣,而復伐晉,惡其構怨結禍無已。
[疏]注“秦稱”至“其將”。
○解云:正以文十二年“秦伯使遂來聘”,始有大夫,宜見將之名氏。若其貶之,宜稱人。稱國而言師者,正以閔其眾,惡其將故也。
○注“本秦”至“之戰(zhàn)”。
○解云:在僖三十三年夏。
○注“今襄”至“已死”。
○解云:即文六年“晉侯讙卒”,文十八年“秦伯罃卒”是也。
夏,晉人、宋人、衛(wèi)人、陳人侵鄭。
秋,九月,乙丑,晉趙盾弒其君夷獆。
○夷獆,戶刀反,又古刀反,二傳作“夷皋”。
冬,十月,乙亥,天王崩?锿酢
[疏]注“匡王”。
○解云:即三年春,“葬匡王”是也。
三年,春,王正月,郊牛之口傷,改卜牛。牛死,乃不郊,猶三望。其言之何?據(jù)食角不言之。
[疏]注“據(jù)食角不言之”。
○解云:即成七年“春,王正月,鼷鼠食郊牛角。改卜牛,鼷鼠又食其角,乃免!笔且。
緩也。辭間容之,故為緩,不若食角急也,別天牲主以角。書者,譏宣公養(yǎng)牲不謹敬、不絜清而災。重事至尊,故詳錄其簡甚。
[疏]注“不若食角急也”。解云:言食角之時,正以有不順之處,為天所災,不敬簡慢,故不言之耳。
○注“別天牲主以角”。
○解云:即《王制》云“祭天地之牛角繭栗,宗廟之牛角握,賓客之牛角尺”是。
○注“重事”至“簡甚”。
○解云:正謂言之是也,何者?之為緩辭,故以簡慢之甚言矣。言簡者,欲取《五行傳》云“簡宗廟之言耳”。
曷為不復卜?據(jù)定十五年牛死改卜牛。
[疏]注“據(jù)定”至“卜!薄
○解云:據(jù)彼經(jīng)云十五年春王正月,“鼷鼠食郊牛,牛死,改卜!笔且。
養(yǎng)牲養(yǎng)二卜。二卜語在下。帝牲不吉,帝,皇天大帝,在北辰之中,主總領天地五帝君神也。不吉者,有災。
[疏]注“帝皇”至“有災”。
○解云:在北辰之中者,言其北辰之處,紫微宮內也。云總領天地天地五帝群神也者,總領天地之內五帝群神也。其五方之帝,東方青帝靈威仰之屬,是其五帝之名,《春秋緯·文耀鉤》具有其文。
則扳稷牲而卜之。先卜帝牲養(yǎng)之,有災,更引稷牲卜之,以為天牲,養(yǎng)之,凡當二卜爾。復不吉,不復郊。
○扳,普顏反,又甫奸反。
[疏]注“更引”至“天牲”。
○解云:即定十五年“牛死,改卜!闭,正謂此。
帝牲在于滌三月。滌,宮名,養(yǎng)帝牲三牢之處也。謂之滌者,取其蕩滌絜清。三牢者,各主一月,取三月一時,足以充其天牲。
○于滌,大歷反,養(yǎng)牲宮名。
[疏]注“養(yǎng)帝”至“之處”。
○解云:其三牢之文,出《春秋說》文。
於稷者,唯具是視。視其身體具無災害而已,不特養(yǎng)于滌宮,所以降稷尊帝。郊則曷為必祭稷?據(jù)郊者主為祭天。王者必以其祖配。祖謂后稷,周之始祖,姜嫄屨大人跡所生。配,配食也。
[疏]注“姜嫄”至“所生”。解云:即《詩》云“履帝武敏歆”文!吨鼙炯o》云“有邰氏女曰姜嫄,為帝嚳元妃,出野,見巨人跡,心忻然說,欲踐之,踐之身動,如孕者,居期而生子,以為不祥,棄之隘巷,或棄山林寒冰之上”云云,“姜嫄以為神,遂收養(yǎng)長之。初欲棄之,因名曰棄”是也。
王者則曷為必以其祖配?據(jù)方父事天。
[疏]注“據(jù)方父事天”。解云:言既以為父,特祭何嫌而要須以祖配祭之乎?故難之。
自內出者,無匹不行。匹,合也。無所與會合則不行。自外至者,無主不止。必得主人乃止者,天道闇昧,故推人道以接之。不以文王配者,重本尊始之義也,故《孝經(jīng)》曰“郊祀后稷以配天,宗祀文王於明堂以配上帝”。上帝,五帝,在太微之中,迭生子孫,更王天下。書改卜者,善其應變得禮也。
○迭,大結反。更王,音庚;下于況反。
[疏]注“必得”至“主之”。解云:正謂天之精神靈不明察矣。
○注“上帝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解云:此五帝者,即靈威仰之屬。言在太微宮內迭王天下,即《感精符》云“蒼帝之始,二十八世,滅蒼者翼也”,彼注云“堯,翼之星精,在南方,其色赤”;“滅翼者斗”,注云“舜,斗之星精,在中央,其色黃”;“滅斗者參”,注云“禹,參之星精,在西方,其色白”;“滅參者虛”,注云“湯,虛之星精,在北方,其色黑”;“滅虛者房”,注云“文王,房星之精,在東方,其色青”。五星之精,是其義。
葬匡王。
[疏]“葬匡王”。
○解云:天子記崩不記葬,今而書者,正以去年“十月天王崩”,至今年春未滿七月,即文九年傳曰“王者不書葬,此何以書?不及時書,過時書,我有往者書”。然則此未滿七月,所謂不及時書也。
楚子伐賁渾戎。
○賁渾,舊音六,或音奔;下戶門反,二傳作“陸渾”。
夏楚人侵鄭。
秋,赤狄侵齊。
宋師圍曹。
冬,十月,丙戌,鄭伯蘭卒。
○葬鄭繆公。葬不月者,子未三年而弒,故略之也。
○繆,音穆。
[疏]注“葬不月”至“之也”。
○解云:即下四年“夏,六月,乙酉,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”是也。然則《春秋》之內,卒日葬月,大國之常。今而不月,故為此解,似若定公十三年“春,薛伯定卒”,何氏云“不日月者,子無道當廢之,而以為后,未至三年失眾見弒,危社稷宗廟,禍端在定,故略之”之類也。考諸舊本皆無注,然則有者,衍字耳。而不月者,與卒同月故也,即隱三年傳云“不及時而不日,慢葬”,何氏云“慢薄,不能以禮葬”是也。然則薛伯定之子是失眾見弒者,即定十三年“薛弒其君比”,稱國以弒是也。今此繆公之子,為公子歸生弒之,非失眾之文,是以經(jīng)書“冬,十月,丙戌,鄭伯蘭卒”,而不略之。以此言之,有注者非也。
四年,春,王正月,公及齊侯平莒及郯。莒人不肯,公伐莒,取向。此平莒也,其言不肯何?據(jù)取汶陽田不言棘不肯。
[疏]注“據(jù)取汶”至“不肯”。
○解云:即成二年秋“取汶陽田”,至三年“秋,叔孫僑如率師圍棘”,傳云“棘者何?汶陽之不服邑也。其言圍之何?不聽也”,何氏云“不聽者,叛也。不言叛者,為內諱,故書圍以起之”是也。
辭取向也。為公取向作辭也。恥行義為利,故諱使若莒不肯聽公平,伐取其邑,以弱之者,愈也。莒言及者,明非莒不肯起其平也。書齊侯者,公不能獨平也。月者,惡錄之。
○公為,于偽反。
[疏]注“莒言及”至“其平也”。
○解云:正以及是汲汲之意,亦見直之義,故如此解。
○注“月者,惡錄之”。解云:正以定十一年“冬,及鄭平”,知平例不月。今而書月,故以為惡錄之。若然,定十年“春,王三月,及齊平”而書月,何氏云“月者,頰谷之會,齊侯欲執(zhí)定公,故不易”是也。又昭七年“春,王正月,暨齊平”而書月,何氏云“月者,刺內暨暨也。時魯方結婚于吳,外慕強楚,故不汲汲于齊”是也。
秦伯稻卒。
夏,六月,乙酉,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。
赤狄侵齊。
秋,公如齊。
公至自齊。
冬,楚子伐鄭。
五年,春,公如齊。
夏,公至自齊。
秋,九月,齊高固來逆子叔姬。
○叔孫得臣卒。不日者,知公子遂欲弒君,為人臣知賊而不言,明當誅。
[疏]“秋九月”至“叔姬”。
○解云:隱二年注云“親逆例時”,知此月為下卒出,高固不蒙月也。
○注“不日”至“當誅”。
○解云:正以所聞之世,大夫之卒,無罪者日,有罪者月,今此不日,故解之。但推尋上下,更不見得臣有罪之文,惟有文十八年“秋,公子遂、叔孫得臣如齊”,冬十月公子遂弒子赤,是以何氏消量作如此解。
冬,齊高固及子叔姬來。何言乎高固之來?據(jù)當舉叔姬為重,大夫私事不當書。
○為重,直用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據(jù)當”至“為重”。
○解云:正以《春秋》尊內故也。
○注“大夫”至“當書”。
○解云:正以內之大夫,直錄其如,不書其大夫私事故也。今書高固,是以難之。
言叔姬之來,而不言高固之來,則不可。禮,大夫妻歲一歸宗。叔姬屬嫁而與高固來,如但言叔姬來,而不言高固來,則魯負教戒重,不可言,故書高固,明失教戒重在固。言及者,猶公及夫人。
[疏]注“故書”至“在固”。解云:婦人之道,既嫁從夫故也。
○注“言及”至“夫人”。
○解云:即僖十一年“夏,公及夫人姜氏會齊侯于陽穀”是也。然則《公羊》之義,以為夫妻言及者,遠別之稱,剌其無別,是以下注云“言其雙行匹至,似於鳥獸”是也。故桓十八年春,“公夫人姜氏遂如齊”,傳云“公何以不言及夫人”,注云“據(jù)公及夫人會齊侯于陽穀”;“夫人外也”,注云“若言夫人已為公所絕外也”;“夫人外者何?內辭也”,注云“內為公諱辭”;“其實夫人外公也”,注云“時夫人淫於齊侯而譖公,故云爾”。然則桓公十八年而不言及者,若言夫人為公所絕外,是以不得言及以遠之。
子公羊子曰:“其諸為其雙雙而俱至者與?”言其雙行匹至,似於鳥獸。
[疏]注“言其”至“鳥獸”。
○解云:言其無別,如“雄狐綏綏”,故曰雙行;游匹而來,鶉鵲不異,故言匹至,似於鳥獸矣。而舊說云雙雙之鳥,一身二首,尾有雌雄,隨便而偶,常不離散,故以喻焉,非何氏意也。
楚人伐鄭。
六年,春,晉趙盾、衛(wèi)孫免侵陳。趙盾弒君,此其復見何?據(jù)宋督、鄭歸生、齊崔杼弒其君,后不復見。
○見何,賢遍反。
[疏]注“據(jù)宋督”至“不復見”。
○解云:其宋督之事,即桓二年“春,王正月,戊申,宋督弒其君與夷,及其大夫孔父”者是也。歸生之事,上四年“夏,六月,乙酉,鄭公子歸生弒其君夷”是也。崔杼之事,即襄二十五年“夏,五月,齊崔杼弒其君光”是也。然則《春秋》之內,書名弒君,后不復見者,唯此三人耳。馀見者,皆著義焉,即桓三年“公子翚如齊逆女”,宣元年“公子遂如齊逆女”之屬,欲見罪在桓、宣,故翚、遂得見。閔二年“公子慶父出奔莒”書者,彼注云“慶父弒二君,不當復見。所以復見者,起季子緩追逸賊”是也。隱四年“衛(wèi)人殺州吁于濮”,彼注云“書者,善之也”。然則善其臣子討得其賊,是以書見,則知莊九年“齊人殺無知”書之者,亦是討得其賊,善而書之。莊十二年“宋萬出奔陳”得書之者,彼注云“萬弒君,所以復見者,重錄彊御之賊,明當急誅之也”是也。僖十年夏“晉殺其大夫里克”得書之者,亦翚、遂之類也。故彼傳云“里克弒二君,則曷為不以討賊之辭言之?惠公之大夫也”。何氏云“惠公篡立已定,晉國君臣合為一體,無所復責,故曰此乃惠公之大夫,安得以討賊之辭言之”。然則欲歸惡於惠公,尚不作討賊之辭,何得怪其見于經(jīng)矣。襄二十七年“衛(wèi)殺其大夫甯喜”得書之,亦翚、遂之類也,是見其與獻公同謀而弒剽,是以二十六年弒剽之下,何氏云“甯喜為衛(wèi)侯衎弒剽,不舉衎弒剽者,諼成於喜”是也。其二十六年“晉人執(zhí)甯喜”之下,傳云“不以其罪執(zhí)之也”,何氏云“明不得以為功,當坐執(zhí)人”,亦是其得書之義。文十八年“齊人弒其君商人”,昭十一年“楚子虔誘蔡侯般,殺之于申”皆書者,商人之下,何氏云“商人弒君賊,復見者,與大夫異。齊人已君事之,殺之宜當坐弒君”是也。昭十三年“楚公子棄疾弒公子比”得書者,亦是加弒故也,如趙盾之類矣。
親弒君者,趙穿也。復見趙盾者,欲起親弒者趙穿,非盾。親弒君者趙穿,則曷為加之趙盾?不討賊也。何以謂之不討賊?據(jù)皆去葬不加弒。
[疏]注“據(jù)皆去葬不加弒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義,君弒賊不討,則不書葬,所以責臣子不討賊。若其加弒者,雖不討賊,亦書其葬,以其不親弒,不責臣子之討賊,是以昭十九年夏“許世子止弒其君買”,“冬,葬許悼公”,傳云“賊未討,何以書葬?不成于弒也。曷為不成于弒?止進藥而藥殺也。止進藥而藥殺,則曷為加弒焉爾?譏子道之不盡也”,“是以君子加弒焉爾”;“葬許悼公,是君子之赦止也。赦止者,免止之罪辭也”是也。然則此趙盾之弒君,與他親弒者同文,皆去其葬,則趙盾不加弒,趙盾既不加弒,即其身是賊,何得謂之不討賊乎?故難之。
晉史書賊曰:“晉趙盾弒其君夷獆!壁w盾曰:“天乎!無辜。辜,罪也。呼天告冤。
[疏]注“呼天告冤”。
○解云:冤,謂冤枉之冤也。
吾不弒君,誰謂吾弒君者乎?”史曰:“爾為仁為義,人弒爾君,而復國不討賊,此非弒君如何?”復,反也。趙盾不能復應者,明義之所責,不可辭。趙盾之復國奈何?”靈公為無道,使諸大夫皆內朝。禮,公族朝於內朝,親親也;雖有貴者,以齒,明父子也。外朝以官,體異姓也。宗廟之中,以爵為位,崇德也。宗人授事以官,尊賢也。升馂受爵以上嗣,尊祖之道也。喪紀以服之精粗為序,不奪人之親也。
○馂,音俊。
[疏]注“禮公族”至“之親也”。
○解云:此皆《文王世子》文。彼注云“內朝,路寢廷也”。云“雖有貴者,以齒,明父子也”。彼注云“謂以宗族事會也”。云“外朝以官,體異姓也”者,彼鄭氏云“外朝,路寢門之外廷。體,猶連結也”。云“宗廟之中,以爵為位,崇德也”者,鄭氏云“崇,高也。以爵貴賤異位”。云“宗人授事以官,尊賢也”者,鄭氏云“宗人掌禮及宗廟也。以官,官各有所掌也。若司徒奉牛,司馬奉羊,司空奉豕”。云“升馂受爵以上嗣,尊祖之道也”者,彼文云“其登馂獻爵,則以上嗣,尊祖之道也”,注云“上嗣,祖之正統(tǒng)。爵,謂上嗣舉奠也”,今此何氏以“登”為“升”,復無“獻”字,蓋所見異也。云“喪紀以服之精觕為序,不奪人之親也”者,彼文作“輕重”字,此作“精粗”者,亦所見異也。其上文云“其公大事,則以其喪服之精粗為序”,注云“大事,謂死喪也。其為君雖皆斬衰,序之必以本親也”是也。
然后處乎臺上,引彈而彈之,已趨而辟丸。巳,已諸大夫也。
○已,音紀。是樂而已矣。以是為笑樂。
○是樂,音洛。趙盾已朝而出,與諸大夫立於朝。有人荷畚。荷,負也。畚,草器,若今巿所量穀者是也,齊人謂之鍾。
○有人何,本又作“荷”,胡可反,又音何。畚,音本。
[疏]注“齊人謂之鍾”。
○解云:即昭三年《左傳》云“齊舊四量:豆、區(qū)、釜、鍾”是也。
自閨而出者,宮中之門謂之闈,其小者謂之閨。從內朝出立于外朝,見出閨者,知外朝在閨外,內朝在閨內可知。
[疏]注“宮中”至“之閨”。
○解云:《釋宮》文。孫氏曰“闈者,宮中相通小門也。其小者謂之閨,小閨謂之閣”,李氏曰:“皆門戶大小之異”是也。
趙盾曰:“彼何也?夫畚曷為出乎閨?”彼何者,始怪何等物之辭,熟視知其為畚。乃言夫畚者賤器,何故乃出尊者之閨乎?呼之不至,怪而呼,欲問之。曰:“子,大夫也,欲視之,則就而視之!鳖櫨熞岩砸暼,欲以見就為解也。古者士大夫通曰子。
○解,佳賣反,又如字。趙盾就而視之,則赫然死人也。赫然,已支解之貌。趙盾曰:“是何也?”曰:“膳宰也。主宰割殺膳者,若今大官宰人。熊蹯不熟,蹯,掌。公怒,以斗摮而殺之,摮,猶{敫手}也。{敫手},謂旁擊頭項。
○摮,五羔反,又苦交反,猶{敫手}也。{敫手},口吊反,擊也。支解,將使我棄之!壁w盾曰:“嘻!”趨而入。靈公望見趙盾,愬而再拜。愬者,驚貌。禮,臣拜然后君答拜。靈公先拜者,畚出盾入,知其欲諫,欲以敬拒之,使不復言也。禮,天子為三公下階,卿前席,大夫興席,士式幾。
○愬,所革反,又訴路反。
[疏]注“禮天”至“式幾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說》文。亦時王禮也。
趙盾逡巡北面再拜稽首。頭至地曰稽首,頭至手曰拜手。
[疏]注“頭至地”至“拜手”。解云:出《大祝》文。
趨而出。本欲諫君,君以拜謝知已意,冀當覺寤,故出。靈公心怍焉,怍,慚貌。慚盾知已過。
○怍,在洛反。欲殺之。於是使勇士某者往殺之。某者,本有姓字,記傳者失之。勇士入其大門,則無人門焉者;入其閨,則無人閨焉者;焉者,於也。是無人於閨門守視者也。上其堂,則無人焉。但言焉。絕語辭。堂不設守視人,故不言堂焉者,俯而闚其戶,俯,俛頭。戶,室戶。方食魚飱。勇士曰:“嘻!子誠仁人也。吾八子之大門,則無人焉;入子之閨,則無人焉;上子之堂,則無人焉;是子之易也。易猶省也。
○飱,音孫。子為晉國重卿,而食魚飱,是子之儉也。君將使我殺子,吾不忍殺子也。雖然,吾亦不可復見吾君矣!必摼病K熵仡i而死。勇士自斷頭也。傳極道此者,明約儉之衛(wèi)。甚於重門擊柝?鬃釉唬骸岸Y與其奢也,寧儉”,此之謂也。
○頸,居郢反。斷,音短。重,直容反。柝,他洛反。
[疏]注“傳極”至“謂也”。
○解云:《易·下系辭》云“重門系柝,以待暴客”是也。
靈公聞之,怒,滋欲殺之甚,滋,猶益也。眾莫可使往者。於是伏甲于宮中,召趙盾而食之。趙盾之車右祁彌明者,國之力士也。禮,大夫驂乘有車右,有御者。。
○而食,音嗣,下同。祁,工支反。仡然從乎趙盾而入,仡然,壯勇貌。
○仡,魚乙反。放乎堂下而立。嫌靈公復欲殺盾,故入以為意!抖Y器》記曰:天子堂高九尺,諸侯七尺,大夫五尺,士三尺。趙盾巳食,靈公謂盾曰:“吾聞子之劍,蓋利劍也。子以示我,吾將觀焉!笔诰齽Γ敯味M其首,靈公因欲以推殺之。趙盾起將進劍,祁彌明自下呼之曰:“盾!食飽則出,何故拔劍於君所?”趙盾知之,由人曰知之,自已知曰覺焉。
[疏]注“由人”至“覺焉”。
○解云:由人曰知之,此文是也。自已知曰覺者,即昭三十一年傳云“夏父曰:‘以來,人未足,而旴而馀!逍g覺焉,曰:‘嘻!此誠爾國也夫。’起而致國于夏父”是也。
躇階而走。躇,猶超遽不暇以次。
○躇,丑略反,與踱同,一本作“辵”,音同。劇不,其據(jù)反,本亦作“遽”。靈公有周狗,周狗,可以比周之狗,所指如意。
○比,毗志反。謂之獒,犬四尺曰獒。
○獒,五刀反。
[疏]注“犬四尺曰獒”。
○解云:《釋畜》文。
呼獒而屬之,獒亦躇階而從之。祁彌明逆而踆之,以足逆曰踆。
○踆,音存,以足逆之。,徒臘反。
[疏]“呼獒而屬之”。
○解云:謂呼而指屬之。今呼犬謂之屬,義出於此。
絕其頷。頷口。
○頷,戶感反。趙盾顧曰:“君之獒,不若臣之獒也!”然而宮中甲鼓而起。甲,即上所道伏甲,約勒聞鼓聲當起殺盾。有起干甲中者,抱趙盾而乘之。欲趨疾走。趙盾顧曰:“吾何以得此于子?”猶曰吾何以得此救急之恩於子邪?非所以意悟。曰:“子某時所食,活我于暴桑下者也!蹦硶r者,記傳者失之。暴桑,蒲蘇桑。傳道此者,明人當素積恩德。趙盾曰:“子名為誰?”后欲報之。曰:“吾君孰為介?介,甲也。猶曰我晉君誰為興此甲兵,豈不為盾乎?子之乘矣!何問吾名?”之乘,即上車也。猶曰子以上車矣,何不疾去,而反徐問吾名乎?欲令蚤免去,不望報矣。
○蚤,音早。趙盾驅而出,眾無留之者。明盾賢人,不忍殺也。且靈公無道,民眾不悅,以致見殺。趙穿緣民眾不說,起弒靈公,然后迎趙盾而入,與之立于朝,復大夫位也。即所謂復國不討賊,明史得用責之。傳極道此上事者,明君雖不君,臣不可以不臣。
○不說,音悅。而立成公黑臀。不書者,明以惡夷獆,猶不書剽立。
○臀,徒門反。剽,匹妙反。
[疏]注“不書”至“剽立”。
○解云:襄公二十六年“二月,辛卯,衛(wèi)甯喜弒其君剽”,“甲午,衛(wèi)侯衎復歸于衛(wèi)”,傳云“然則曷為不言剽之立?不言剽之立者,以惡衛(wèi)侯矣”,注云“欲起衛(wèi)侯失眾出奔,故不書剽立。剽立無惡,則衛(wèi)侯惡明矣”。然則此處不書黑臀之立,以惡夷獆明矣,故如此解。
夏四月。
秋,八月,<蟲衆(zhòng)>。先是宣公伐莒取向,公比如齊所致。
[疏]注“先君”至“取何”。
○解云:在上四年春也。
○注“公比如齊”。
○解云:即四年“秋,公如齊”,五年“春,公如齊”是也。
冬,十月。
七年,春,衛(wèi)侯使孫良夫來盟。
[疏]“春衛(wèi)侯”至“來盟”。
○解云:不書日月者,桓十四年夏,“鄭伯使其弟語來盟”之下,何氏云“時者,從內為王義,明王者當以至信先天下”。然則成三年“冬,十有一月,晉侯使茍庚來聘。衛(wèi)侯使孫良夫來聘。丙午,及荀庚盟。丁未,及孫良夫盟”,亦是來盟而書日月,彼下注云“書者,惡之!对姟吩唬骸訉颐耍瑏y是用長!䥽让懚Y相聘,不能親信,反復相疑,故舉聘以非之”,是其惡,故不舉重而書日月之義也,是當文皆有注解。
夏,公會齊侯伐萊。
秋,公至自伐萊。
大旱。為伐萊逾時也。
○為,于偽反。
冬,公會晉侯、宋公、衛(wèi)侯、鄭伯曹伯于黑壤。
八年,春公至自會。
○夏,六月,公子遂如齊,至黃乃復。其言至黃乃復何?據(jù)公孫敖不言至復,又不言乃。
[疏]注“據(jù)公”至“言乃”。
○解云:即文八年冬,“公孫敖如京師,不至復。丙戌,奔莒”是也。
有疾也。乃,難辭也。上言乃復,下有卒,知以疾為難。
○難辭,乃旦反。何言乎有疾乃復?據(jù)公如晉以有疾乃復,弒恥,以為有疾無惡。
[疏]注“據(jù)公如”至“無惡”。
○解云:即昭二十三年“冬,公如晉,至河,公有疾乃復”,傳云“何言乎公有疾乃復?殺恥也”,注云“因有疾以殺,畏晉之恥”是也。
譏。何譏爾?大夫以君命出,聞喪徐行而不反。聞喪者,聞父母之喪。徐行者,不忍疾行,又為君當使人追代之。以喪喻疾者,喪尚不當反,況於疾乎?順經(jīng)文而重責之。言乃不言有疾者,有疾猶不得反也。敖不言乃者,明無所難為重。敖當誅,遂當絕。
[疏]注“順經(jīng)文”至“難為重”。
○解云:正以傳不言大夫以君命出,遇疾而還非禮,而言聞喪徐行而不反者,是其順經(jīng)文而重責之故也。
○注“敖當誅,遂當絕”。
○解云:以敖違命罪大,故當誅。誅者,罪累家也。遂前雖弒君,而宣公不以為罪,直以當時行事而責之,責其奉命不終而以疾辭,故當絕其身而已。
辛巳,有事于太廟。
仲遂卒于垂。仲遂者何?據(jù)不稱公子,故問之。公子遂也。自是后無遂卒,知公子遂。何以不稱公子?據(jù)公子季友卒,雖加字,猶稱公子也。
[疏]注“據(jù)公”至“子也”。
○解云:即僖十六年“三月,壬申,公子季友卒”是也。言雖加字者,欲道仲遂亦加字,而不稱公子矣。
貶。曷為貶?據(jù)叔孫得臣卒不貶。
[疏]注“據(jù)叔”至“不貶”。
○解云:即宣五年秋九月,“叔孫得臣卒”是也,何氏云“不日者,知公子遂欲弒君,為人臣知賊而不言,明當誅”。然則得臣與遂同罪,而或貶或否,故難之。
為弒子赤貶。然則曷為不於其弒焉貶?據(jù)翚終隱之篇貶,欲使於文十八年“子赤卒”年中貶。
[疏]注“據(jù)翚”至“中貶”。
○解云:即隱四年“秋,翚帥師會宋公”以下“伐鄭”,傳云“翚何以不稱公子?貶。曷為貶?與弒公也”。十年“夏,翚帥師會齊人、鄭人伐宋”,傳云“此公子翚也,何以不稱公子?貶。曷為貶?隱之罪人也,故終隱之篇貶也”是也。
於文則無罪,於子則無年。此解十八年秋如齊不貶意也。十八年編於文公貶之,則嫌有罪於文公,無罪於子赤也。卒乃貶者,元年逆女,嫌為喪娶貶也。公會平州下如齊也,嫌公遂;八年如齊,嫌坐乃復貶也。貶加字者,起嬰齊所氏,明為歸父后,大宗不得絕也。地者,卒外,明當有卒外禮也。日者,不去樂也。書有事者,為不去樂張本。
○編,必連反。
[疏]注“元年逆”至“貶也”。
○解云:即上元年“公子遂如齊逆女”,彼注云“嫌觸諱不成其文也”是也。
○注“云會”至“公遂”。
○解云:即元年經(jīng)云夏,“公會齊侯于平州。公子遂如齊”是也。若不言公子,直言遂如齊,文承公會於平州之下,嫌謂公遂如齊,非公子遂,是以不得去公子矣。
○注“如齊嫌坐乃復貶也”。
○解云:公子翚助桓篡弒,入篇即不貶,見其無罪於桓公。今此公子遂助宣篡弒,而於宣貶者,正以於子赤則無年,遂之罪重不得令免,會須貶之。諸見之處,悉皆有嫌,不得作文,是以正於卒時貶,見其事。
○注“貶加字”至“絕也”。
○解云:成十五年“三月,乙巳,仲嬰齊卒”,傳云“仲嬰齊者何?公孫嬰齊也。公孫嬰齊”,注云“更為公孫之子,故不得復氏公孫”;傳文云“為人后者為其子,則其稱仲何?孫以王父字為氏也。然則嬰齊孰后?后歸父也。歸父使于晉而未反,何以后之”,注云“據(jù)巳絕也”;傳云“叔仲惠伯,傳子赤者也。文公死,子幼,公子遂謂叔仲惠伯曰:‘君幼,如之何?原與子慮之!逯倩莶唬骸嶙酉嘀戏虮е,何幼君之有?’公子遂知其不可與謀,退而殺叔仲惠伯,弒子赤而立宣公。宣公死,成公幼,藏宣叔者相也。君死不哭,聚諸大夫而問焉,曰:‘昔者叔仲惠伯之事,孰為之?’諸大夫雜然曰:‘仲氏也,其然乎?’於是遣歸父之家”,注云“時見君幼,欲以防示諸大夫”;“然后哭君。歸父使乎晉,還自晉,至檉,聞君薨家遣,墠帷,哭君成踴,反命于介,自是走之齊。魯人徐傷歸父之無后也”,注云“徐者,皆共之辭也,關東語。傷其先人為惡,身見逐絕不忿懟也”;“於是使嬰齊后之也”,注云“弟無后兄之義,為亂昭穆之序,失父子之親,故不言仲孫明不與子為父為父孫是也。然遂既被貶而加字者,欲起成十五年仲嬰齊以仲為氏故也。嬰齊者,仲遂之子,宜稱公孫而氏仲者,明為其兄公孫歸父之后,不得氏公孫,故氏仲矣。所以弟為兄后者,正以大宗不得絕故也。
○注“地者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解云:欲道公子季友之文皆不地。此言於垂者,正以卒於外故也。所以卒於外則地之者,明其當有卒於外之禮故也。
○注“日者,不去樂也”。
○解云:正以《春秋》之例,失禮鬼神例日故也。
○注“書有”至“張本”。
○解云:正以時祭之禮,初夏作之,即是得時不書之例,而書之者,為下不去樂張本故也。而言有事者,礿不合書,是以但言有事,為下張本而已,似若文二年注云“不言吉祫者,就不三年不復譏,略,為下張本”而已之類。
壬午,猶繹。萬入去籥。繹者何?祭之明日也。禮,繹繼昨日事,但不灌地降神爾。天子諸侯曰繹,大夫曰賓尸,士曰宴尸,去事之殺也。必繹者,尸屬昨日配先祖食,不忍輒忘,故因以復祭,禮則無有誤,敬慎之至。殷曰肜,周曰繹。繹者,據(jù)今日道昨日,不敢斥尊言之,文意也。肜者,肜肜不絕,據(jù)昨日道今日,斥尊言之,質意也。祭必有尸者,節(jié)神也。禮,天子以卿為尸,諸侯以大夫為尸,卿大夫以下以孫為尸。夏立尸,殷坐尸周旅酬六尸。
○屬,音燭。肜,羊弓反。
[疏]“繹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是祭,去礿大近;欲言非祭,繹者祭名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禮繹”至“神爾”。
○解云:正以《釋天》云“繹,又祭也”,孫氏云“祭之明日,尋繹復祭”,故言繼昨日事。正以昨日祭,已灌地降神,是以今日繹,主為尸作,何以為灌乎?故云但不灌地降神爾。
○注“天子諸侯”至“宴尸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說》文也。稍得言名繹在正祭之后,故曰去事之殺也。
○注“則無有誤”。
○解云:畏敬先君之尸而為之設祭,則無有過誤也。
○注“殷曰肜,周曰繹”。
○解云:《釋天》文。案郭氏《爾雅》,其下文仍有“夏曰腹胙”之文,而何氏不言之者,正以諸家《爾雅》悉無此言,故不引之。復胙,郭氏云“未見義所出也”。
○注“繹者”至“意也”。
○解云:祭尊于繹,欲道今日所尋繹,乃是昨日之正祭,故云據(jù)今日道昨日,不敢斥尊,乃是尊正之義,故曰文意也。
○注“肜者”至“神也”。
○解云:正由昨日正祭,是以今日作又祭,相因而不絕,肜肜然,故曰據(jù)昨日道今日,乃是迫近而不尊,故曰質意也。
○注“禮天子”至“孫為尸”。
○解云:何氏差約古禮也。天子不使公,諸侯不使卿,皆為其疑也。卿大夫已下以孫為尸,以其昭穆同也。
○注“夏立”至“六尸”。
○解云:即《禮器》云“周坐尸”,注云“言此亦周所因於殷也”;“夏立尸而卒祭”,注云“夏禮尸有事乃坐”;“殷坐尸”,注云“無事猶坐”;“周旅酬六尸”,注云“使之相酌也。后稷之尸,發(fā)爵不受旅”;“曾子曰‘周禮其猶醵與’”,注云“斂錢飲酒為醵,旅酬相酌似之也”。
萬者何?干舞也。干,謂楯也。能為人捍難而不使害人,故圣王貴之,以為武樂。萬者,其篇名。武王以萬人服天下,民樂之,故名之云爾。
○楯,食允反。捍,戶旦反。
[疏]“萬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其樂,文無樂名;欲言非樂,祭祀用之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武王”至“云爾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說》文。昔武王一會八伯諸侯,人數(shù)豈止萬而已,蓋以萬是總名,故據(jù)以言耳。
籥者何?籥舞也;a所吹以節(jié)舞也。吹籥而舞,文樂之長。
[疏]“籥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非樂,籥是樂名;欲言是樂,臨祭見去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吹籥而舞,文樂之長”。
○解云:正以萬是武樂,入而用之,而籥特備矣。
其言萬入去籥何?據(jù)入者不言萬,去樂不言名。
[疏]注“去樂不言名”。
○解云:即昭十五年“二月,癸酉,有事于武宮;a入,叔弓卒,去樂卒事”是也。
去其有聲者,不欲令人聞之。廢其無聲者,廢,置也。置者,不去也,齊人語。存其心焉爾。存其心焉爾者何?知其不可而為之也。明其心猶存於樂,知其不可,故去其有聲者而為之。
[疏]“存其心焉爾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道存心于樂,而有去籥之文;欲道存心于股肱,而繹萬不廢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猶者何?通可以已也。禮,大夫死,為廢一時之祭,有事于廟而聞之者,去樂卒事;卒事而聞之者,廢繹。日者,起明日也。言入者,據(jù)未奏去籥時書。凡祭自三年喪已下,各以日月廢時祭,唯郊社越紼而行事可。
[疏]“猶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是禮,書而譏之;欲言非禮,乃當正祭之明日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“禮大夫”至“之祭”。
○解云:正以正祭為吉事故也。
○注“有事”至“去樂”。
○解云:即昭十五年“二月,癸酉,有事于武宮。籥入,叔弓卒,去樂卒事”,傳云“其言去樂卒事何?禮也。君有事于廟,聞大夫之喪,去樂”,注云“恩痛不忍舉”。
○注“卒事”至“日也”。
○解云:即《檀弓》下篇云“仲遂卒于垂,壬午,猶繹,萬入去籥。仲尼曰‘非禮也,卿卒不繹’”是也。
○注“言入”至“時書”。
○解云:欲道所以不言萬作而言萬入之意也。
○注“凡祭”至“事可”。
○解云:即《王制》曰“喪三年不祭,唯祭天地社稷,為越紼而行事”,鄭注云“不敢以卑廢尊。越,猶躐也。紼,輴車索”是也。
戊子,夫人熊氏薨。
晉師、白狄伐秦。
楚人滅舒蓼。
秋,七月,甲子,日有食之,既。是后楚莊王圍宋,析骸易子,伐鄭勝晉,鄭伯肉袒,晉大敗於邲,中國精奪,屈服強楚之應。
[疏]注“是后”至“易子”。
○解云:“圍宋”者,即下十四年“秋,九月,楚子圍宋”是也。言析骸易子者,即十五年傳云“易子而食之,析骸而炊之”是也。
○注“伐鄭勝晉。
○解云:即下九年冬,“楚子伐鄭。晉郤缺帥師救鄭”;十年夏,“晉人、宋人、衛(wèi)人、曹人伐鄭”,冬,“楚子伐鄭”;十一年“夏,楚子、陳侯、鄭伯盟于辰陵”。注云“不日月者,莊王行霸,約諸侯,明王法,討徵舒,善其憂中國,故為信辭”。然則比年之間,晉、楚爭共伐鄭,鄭伯終服于楚,盟于辰陵,楚勝于晉,居然明矣,故云伐鄭勝晉也。
○注“鄭伯肉袒”。
○解云:即下十二年春,“楚子圍鄭”,“鄭伯肉袒,左執(zhí)茅旌,右執(zhí)鸞刀,以逆莊王”是也。
○注“晉大敗于邲”。
○解云:即下十二年夏,“晉荀林父帥師,及楚子戰(zhàn)于邲,晉師敗績”。
○注“中國精奪”。
○解云:正以日者,大陽之精,諸夏之象,今而被食,故曰中國精奪。
冬,十月,巳丑,葬我小君頃熊,雨不克葬。庚寅,日中而克葬。頃熊者何?宣公之母也。熊氏楚女。宣公,即僖公妾子。
○頃,音傾。
[疏]“頃熊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是妾,卒葬備書;欲言夫人,與君別謚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而者何?難也。乃者何?謂問定公日下昃乃克葬。
[疏]“而者何”。
○解云:魯公夫人薨葬多矣,此獨言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謂問定公日下昃乃克葬”。解云:即是十五年九月,“丁巳,葬我君定公,雨不克葬。戊午,日下昃,乃克葬”是也。然則言乃之經(jīng),不干此事,而於此問之者,正以葬時遇雨廢葬,而乃異文,是以連而問之。
難也。禮,卜葬從遠日。不克葬見難者,臣子重難,不得以正日葬其君。
[疏]“禮卜葬從遠日”。
○解云:即《曲禮》上篇云“喪事先遠日”,鄭注云“喪事,葬與練祥也”!蹲笫蟼鳌吩啤岸Y,卜葬先遠日,辟不懷也”,舊典之遺存也。
曷為或言而,或言乃?乃難乎而也。言乃者,內而深;言而者,外而淺。下昃,日眣久,故言乃。孔子曰:“其為之也難,言之得無讱乎!苯运云鹦⒆又枰。雨不克葬者,為不得行葬禮。孔子曰:“生事之以禮,死葬之以禮,祭之以禮。”故不得行禮則不葬也。魯錄雨不克葬者,恩錄內尤深也。別朝莫者,明見日乃葬也。。
○讱,音刃。莫,音暮。
[疏]注“孔子”至“認乎”。
○解云:《論語》文。引之者,證難言之事,必須讱而言之,似若臣子不得正日,雖言重難,亦須讱而葬之。
○注“所以起孝子之情也”。
○解云:謂《春秋》言而言乃者,所以起見孝子之情,重難有淺深故也。
○注“魯錄”至“深也”。
○解云:欲道外諸侯葬多矣,而無不克之文者,以其恩淺也。
○注“別朝”至“葬也”。解云:謂日中與昃。然則朝莫猶早晚也。
城平陽。
楚師伐陳。
九年,春,王正月,公如齊。月者,善宣公事齊合古禮,卒使齊歸濟西田。不就十年月者,五年再朝,近得正?鬃釉唬骸爸投停灰远Y節(jié)之,亦不可行也!泵麟m事人,皆當合禮。
[疏]注“月者”至“西田”。
○解云:即下十年春,“齊人歸我濟西田”是也。
○注“不就”至“合禮”。
○解云:何氏之意,以為《春秋》之道,祖述堯、舜,天子五年一巡狩,諸侯亦五年一朝天子,是以桓元年注“故即位比年使大夫小聘,三年使上卿大聘,四年又使大夫小聘,五年一朝”是也。然則諸侯自相朝,雖文不著,若欲以朝,亦不過是也。宣公五年“春,公如齊”,今九年春又如齊,乃五年之內,不得正盡五年,故曰近得正。言近者,不正是之辭也。雖不正是,近合於禮,是以《春秋》此年書月,以見善宣公,至十年公復如齊,是為大數(shù),唯近取濟西田之文,亦不得見善,故言不就十年月者,五年再朝近得正。
公至自齊。
夏,仲孫蔑如京師。
齊侯伐萊。
秋,取根牟。根牟者何?邾婁之邑也。曷為不系乎邾婁?諱亟也。亟,疾也。屬有小君之喪,邾婁子來加禮,未期而取其邑,故諱不系邾婁也。上有小君喪,而下諱取之,則邾婁加禮明矣。未期年從加禮數(shù)者,猶王子虎從會葬數(shù)。
○亟,去冀反。未期,音基。
[疏]“根牟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是國,經(jīng)典未有;欲言非國,文無所系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屬有小君之喪”。
○解云:即上八年夏,“夫人熊氏薨”是也。
○注“邾婁子來加禮”。
○解云:謂上八年冬十月葬頃熊之時,邾婁子使人來加禮,但例不書之,故不見也。
○注“未期”至“婁也”。
○解云:去年十月來加禮,今年七月而取邑,故言未期也。加禮者,或是赗襚之屬,皆是葬前之事,而要系會葬言之。言未期者,欲取諱亟之義強故也。必知過期之后,不復諱之者,正以定十五年夏五月定公薨,“邾婁子來奔喪”,至於哀元年“冬,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”,注云“邾婁子新來奔喪,伐之不諱者,期外恩殺惡輕,明當與根牟有差”是也。
○注“未期年”至“葬數(shù)”解云:此文欲取未期之義,而從加禮數(shù)之;若取薨之時,則過於期矣,若似僖三十三年冬十二月,“公薨于小寢”;文元年“天王使叔服來會葬”,夏四月,“葬我君僖公”;文三年“夏,五月,王子虎卒”,傳云“王子虎者何?天子之大夫也。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新使乎我也”,注云“王子虎,即叔服也。新為王者使來會葬,在葬后三年中卒,君子恩隆於親親,則加報之,故卒,明當有恩禮也”。然則王子虎之卒在文三年夏,若數(shù)來會葬之時,則在三年之內;若數(shù)公卒時四年矣,與此相似,故猶之。
八月,滕子卒。
九月,晉侯、宋公、衛(wèi)侯、鄭伯、曹伯會于扈。
○扈者何?諸侯卒其封內不地,此何以地?據(jù)陳侯鮑卒不地。晉荀林父帥師伐陳。
○辛酉晉侯黑臀卒于扈扈者,何晉之邑也。諸侯卒其封內不地此何以地據(jù)陳侯鮑卒不地
[疏]“扈者何”。
○解云:若言晉地,不應書之;欲道外地,文無所系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據(jù)陳侯鮑卒不地”。
○解云:桓五年“春正月,甲戌,已丑,陳侯鮑卒”,傳云“曷為以二日卒之?怴也。甲戌之日亡,已丑之日死而得,君子疑焉,故以二日卒之也”,是其卒於封內不書地,故難之。
卒于會,故地也。起時衰多窮厄伐桑霦而卒於諸侯會上,故地,危之。未出其地,故不言會也。左右皆臣民,雖卒於會上,危愈於竟外,故不復著言會也。出外死有輕重,死於師尤甚,於會次之,如人國次之,於封內最輕。不書葬者,欲篡也。
[疏]注“出外死”至“最輕”。
○解云:時衰多窮厄伐喪,師者用兵之處,而君死焉,故言于師,著其危甚,即襄十八年“曹伯負芻卒于師”是也。是以僖四年“夏,許男新臣卒”,何氏云“不言卒於師者,桓公師無危”,是其義也。云於會次之者,與人交接之處,或相劫詐未可知,若柯之盟曹子劫桓公之類是也,而君卒焉,故言次之,即定四年夏,“杞伯成卒于會”是也。云於人國次之者,正以時多背死向生,而君卒於竟外,似有掩襲之理,但於主國有賓客之道,是故又以為次矣,即襄二十六年秋,“許男甯卒于楚”之屬是也。云於封內最輕者,正以左右皆民臣,危少於竟外,是以不言於會矣,但有外國之人,亦有危理,故書其地,即此文書“晉侯黑臀卒於扈”是也。若不聚會,直卒於封內者,仍自不地,即“陳侯鮑卒”是也。若然,昭十三年“夏,四月楚公子比自晉歸于楚,弒其君虔于乾谿”,不與人會而書地者,彼注云“封內地者,起禍所由,因以為戒”是也。而云起禍所由者,案彼傳云“靈王為無道,作乾谿之臺,三年不成,楚公子棄疾脅比而立之,然后令于乾谿之役曰:‘此已立矣,后歸者不得復其田里!娏T而去之,靈王經(jīng)而死”,是其致禍之由。
○注“不書”至“篡也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義,篡明者書葬,即小白之屬是也。篡不明者,即不書其葬以見篡,即此黑臀之屬是也,云云,已說于上。
冬,十月,癸酉,衛(wèi)侯鄭卒。不書葬者,殺公子瑕也。
[疏]注“不書葬”至“瑕也”。
○解云:即僖三十年“秋,衛(wèi)殺其大夫元咺及公子瑕也”,不言殺元咺,元咺有罪云云,已說于上。
宋人圍滕。
楚子伐鄭。
晉郤缺帥師救鄭。
陳殺其大夫泄冶。
【十三經(jīng)注疏目錄】 【上一頁】 【公羊傳注疏目錄】 【下一頁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