朕!欢抗呻牛挠谇漭,即義均一體,宜協(xié)力同心,事有不妥,可極言無隱。儻君臣相疑,不能各盡肝膈,實為國之大害也!薄肮鹊苷~直諫,裨益政教,終不以犯顏忤旨,妄有誅責。朕比來臨朝斷決,亦有乖于律令者。公等以為小事,遂不執(zhí)言。凡大事皆起于小事,小事不論,大事又將不可救,社稷傾危,莫不由此!(《貞觀政要·政體》)李世民在貞觀前期基本上能夠言行一致。在他的倡導下,貞觀前期進諫和納諫蔚然成風。如魏征諫止封禪,張玄素諫止修洛陽宮,戴胄諫設義倉,李百藥等諫止裂土分封等,均被采納。在納賢和納諫方面,李世民同魏征的關系堪稱典型。魏征原是李建成的部下,曾建議李建成早除秦王李世民。玄武門之變后,李世民召見魏征,責問他:“汝何為離間我兄弟?”魏征面無懼色,舉止自若,回答說:“先太子早從征言,必無今日之禍。”李世民并未發(fā)怒治罪,卻“改容禮之,引為詹事主簿”。原因就是他“素重其才”。(《資治通鑒》卷191,武德九年六月)他曾評價魏征及他同魏征的關系說:“魏征往者實我所仇,但其盡心所事,有足嘉者。朕能擢而用之,何慚古烈?征每犯顏切諫,不許我為非,我所以重之也!比缫淮挝赫鲗钍烂裾f:“人言陛下欲幸南山,外皆嚴裝已畢,而竟不行,何也?”唐太宗笑而答道:“初實有此心,畏卿嗔,故中綴耳!庇钟幸淮,李世民“得佳鷂,自臂之,望見征來,匿懷中;征奏事固久不已,鷂竟死懷中!(《資治通鑒》卷193,貞觀二年十月)李世民也有按捺不住的時候,一次罷朝回宮,怒氣沖沖地說:“會須殺此田舍翁”。長孫皇后問要殺誰?李世民說,殺魏征!因為他“每廷辱我”。長孫皇后退回后宮,穿上禮服再來見李世民。他驚問其故,長孫皇后說:“妾聞主明臣直;今魏征直,由陛下之明故也,妾敢不賀!”這一番恭維話,使李世民轉怒為喜。(《資治通鑒》卷194,貞觀六年三月)總之,李世民“自比于金”,而以魏征“為良工”。魏征也“喜逢知己之主,竭其力用”。僅貞觀初年,魏征即諫奏二百余事,都被李世民所采納。所以,李世民說:“貞觀以前,從我平定天下,周旋艱險,玄齡之功無所與讓。貞觀之后,盡心于我,獻納忠儻,安國利人,成為今日之功業(yè),為天下所稱者,惟魏征而已!碑斘赫魉篮,李世民“親臨慟哭”,并對侍臣說:“夫以銅為鏡,可以正衣冠;以古為鏡,可以知興替;以人為鏡,可以明得失。朕常保此三鏡,以防己過。今魏征殂逝,遂亡一鏡矣!”(《貞觀政要·納賢》)
第四、李世民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和實行。李世民從安人寧國的需要出發(fā),在立法方面確定了力求寬簡的原則。他說:“國家法令,惟須簡約,不可一罪作數(shù)種條。格式既多,官人不能盡記,更生奸詐。”(《貞觀政要·赦令》)立法不僅應當由繁而簡,而且應當去重而輕,即“死者不可再生,用法務在寬簡”。(《貞觀政要·刑法》)他特別強調法律一旦制定之后,要力求穩(wěn)定,不可“數(shù)變”,“不可輕出詔令”!霸t令格式,若不常定,則人心多惑,奸詐益生”,對待立法或修改法律,應持慎重態(tài)度,不能朝令夕改,輕易變更法度。在這個思想指導下,李世民即位后,就令長孫無忌、房玄齡等人重新修訂了《武德律》,并于貞觀十一年頒布了《貞觀律》,同時還編制和刪定大量令、格、式作為律的補充。共“立律五百條,立刑名二十等,比隋律減大辟九十二條,減流入徒者七十一條,凡削煩去蠹,變重為輕者,不可勝紀”。(《資治通鑒·唐紀十》)尤其對死刑一再從輕。開初曾“議絞刑之屬五十條,免死罪,斷其右趾”,后來又把斷趾法改為流刑,并刪去“兄弟連坐懼死”之法。這樣一來,比以前的死刑規(guī)定,幾乎減少一半?傊,從立法的基本傾向看,是務求寬平,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隋末法律過于苛刻的弊病,這對于減輕勞動人民遭受司法鎮(zhèn)壓的痛苦,畢竟有一定的積極作用,對后世的封建立法也有直接影響。“貞觀之治”是法制得到了較好貫徹執(zhí)行的時代。這個局面的形成和李世民“守文定罪”,“恤刑慎殺”的法制思想分不開。他說:“古來帝王以仁義為治者,國祚延長,任法御人者,雖救弊于一時,敗亡亦促”,“為國之道,必須撫之以仁義,示之以威信,因人之心,去其苛刻,不作異端,自然安靜”。(《貞觀政要·仁義》)單靠嚴刑峻法,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。只有興仁義之政,力求恤刑慎殺,才能使老百姓漸知廉恥,官民奉法,盜賊日漸減少。對于執(zhí)法官吏來說,重要的問題在于嚴格依法辦事。能否依照律令斷案,決不是件小事,它關系到國家存亡的問題。李世民對侍臣們說:“朕比來決事或不能皆如律令,公輩以為小事,不復執(zhí)奏。夫事無不由小而致大,此乃危亡之端也!(《資治通鑒·唐紀十》)他鼓勵臣下對皇帝不守律令的做法要敢于直諫,不應等閑視之。只有君臣上下都能據(jù)律斷罪,方可做到“庶免冤濫”。所以,李世民比較能夠尊重法律的嚴肅性和相對獨立性,即使有損于自己的權威也在所不惜。如有一次“大開選舉”,他下令“詐偽階資”者自首,否則處死。后查出詐偽者,大理少卿戴胄“據(jù)法斷流”。李世民認為,這是使自己失信。戴胄說:“法者,國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;言者,當時喜怒之所發(fā)耳。陛下發(fā)一朝之忿,而許殺之,既知不可,而置之以法,此乃忍小忿而存大信。”李世民聽后收回成命,并說:“朕法有所失,卿能正之,朕復有何憂也?”(《貞觀政要·公平》)
第五、恢復和發(fā)展經濟。李世民認識到,“國以人為本,人以衣食為本,凡營衣食,以不失時本。夫不失時者,在人君簡靜乃可致耳!薄皣悦駷楸荆艘允碁槊,若禾黍不登,則兆庶非國家所有!(《貞觀政要·務農》)所以,他從“國以民為本”的思想出發(fā),在推行均田制的同時,采取了“以農為本”、“不奪農時”、“與民休息”、“輕徭薄賦”的政策。李世民為了“不奪農時”,在賦役征收方面,推行以庸代役的租庸調制,盡量減少徭役的征發(fā);為了鼓勵墾荒,規(guī)定歸來的流亡農民可以減免賦役,設置義倉,對有困難的給予一定的糧食救濟;為了促進人口的增殖和勞動力的增加,規(guī)定青年男女需適時婚配,鼓勵寡婦再嫁,釋放宮女自由成家,用“御府金寶”贖回農民因災荒賣掉的子女和被突厥掠奪去的人口;為了發(fā)展生產,修復和新建了一些水利工程。所有這些,都對當時社會經濟迅速地恢復和發(fā)展起到了積極作用。
此外,在軍事、外交、民族關系,特別是文化建設方面都有很多建樹,唐朝為當時世界上眾目所矚、人心所向的強大帝國。當然,李世民是封建帝王,不可避免的有他的局限和缺陷,本文不是全面評價李世民,只是記述“貞觀之治”可資后世借鑒者。
締造貞觀之治的唐太宗李世民
唐太宗李世民(599年-649年)是唐朝第二個皇帝,唐高祖李淵次子。隋大業(yè)十三年(617年),李世民隨父于太原起兵反隋,進入關中。唐朝建立后,封為秦王,任尚書令。他統(tǒng)兵南征北戰(zhàn),先后消滅了薛仁杲、劉武周、王世充等割據(jù)勢力,鎮(zhèn)壓了竇建德、劉黑闥等農民起義軍,逐步統(tǒng)一了中國。輝煌的唐王朝雖然由李淵建立,實際開創(chuàng)者卻是李世民。在統(tǒng)一戰(zhàn)爭中,李世民表現(xiàn)出了杰出的政治膽略和卓越的軍事才能。
李世民有著顯益的戰(zhàn)功,威望日益上升。他的身邊又聚集著一大批人才,武有尉遲敬德、秦叔寶等名將,文有房玄齡、社如晦等謀士。這使他與太子李建成的矛盾不斷加深。太子想除掉李世民,以便順利繼承帝位。李世民面臨危難,先發(fā)制人,于武德九年(626年)發(fā)動玄武門兵變,殺死太子李建成和齊王李元吉,退迫父親讓位,登上了皇帝的寶座,史稱唐太宗。第二年改年號為貞觀。
李世民是我國古代員杰出的帝王之一.被后來封建統(tǒng)治者李為有道明君的典范。他即位后,對太子的僚屑采取了寬大的政策.一些重要謀臣如魏征、王硅等還得到了重用,這樣就緩和了統(tǒng)治集團內部的矛盾,為他下一步政策的實施創(chuàng)造了一個安定團結的環(huán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