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十六 奔喪第三十四
陸曰:“鄭云:‘《奔喪》者,居於他邦,聞喪奔?xì)w之禮,實(shí)《曲禮》之正篇也!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曰《奔喪》者,以其居他國(guó),聞喪奔?xì)w之禮。此於《別錄》屬《喪服之禮》矣,實(shí)逸《曲禮》之正篇也。漢興后得古文,而禮家又貪其說(shuō),因合於《禮記》耳。奔喪禮司兇禮也!编嵲啤耙荻Y”者,《漢書·藝文志》云:“漢興,始於魯淹中得古《禮》五十七篇。其十七篇與今《儀禮》正同,其馀四十篇藏在秘府,謂之逸《禮》。其《投壺禮》亦此類也!庇帧读囌摗吩疲骸皾h興,高堂生得《禮》十七篇。后孔子壁中得古文《禮》五十七篇。其十七篇與前同,而字多異!币源搜灾,則此《奔喪禮》十七篇外,既謂之逸,何以下文鄭注又引逸《奔喪禮》,似此《奔喪禮》外更有逸《禮》者,但此《奔喪禮》對(duì)十七篇為逸《禮》,內(nèi)錄入於《記》,其不入於《記》者,又比此為逸也。故二逸不同,其實(shí)祇是一篇也。此《奔喪》一篇,兼天子、諸侯,然以士為主,故鄭下文注云: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!笔鞘恐,故知“以士為主”也。
奔喪之禮:始聞?dòng)H喪,以哭答使者,盡哀;問(wèn)故,又哭盡哀。親,父母也。以哭答使者,驚怛之哀無(wú)辭也。問(wèn)故,問(wèn)親喪所由也。雖非父母,聞喪而哭,其禮亦然也。
○奔喪,此正字也,《說(shuō)文》云:“從哭、亡,亡亦聲也!笨,空木反。使,色吏反,注同。怛,都達(dá)反。
[疏]“奔喪”至“盡哀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篇總明奔五服之喪也,從始聞至於喪所成服之節(jié),今各隨文解之。此一節(jié)論初聞之節(jié),五服皆然,故鄭注云“雖非父母,聞喪而哭,其禮亦然”。鄭必知五服皆然者,以下文云“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,唯父母之喪,見星而行”,別云“唯父母”,則知以前兼五服也。
遂行,日行百里,不以夜行。雖有哀戚,猶辟害也,晝夜之分,別於昏明。哭則遂行者,不為位。
○辟音避。分,扶問(wèn)反,又方云反。別,彼列反。唯父母之喪,見星而行,見星而舍。侵晨冒昏,彌益促也。言“唯”,著異也。
○冒,亡北反,又亡報(bào)反。著,張慮反。若未得行,則成服而后行。謂以君命有為者也。成喪服,得行則行。
○為,于偽反,一音如字。過(guò)國(guó)至竟,哭,盡哀而止。感此念親。
○竟音境,下同?薇賻埑。為驚眾也。
○辟音避。朝,直遙反。為,于偽反。望其國(guó)竟哭。斬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。
○衰,七雷反,后皆同。
[疏]“遂行”至“竟哭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奔喪在路,至其國(guó)竟奔赴之節(jié)。
○“若未得行,則成服而后行”者,此奉君命而使,使事未了,不可以己私喪廢於公事,故成服以俟君命,則人代己也。
○注“成喪服,得行則行”。
○正義曰:鄭云此者,恐成服之后,即便得行,故明之,云若成服已后得行,則可行;若未得行,即不可行。
○注“感此念親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聘禮》云:行至他國(guó)竟上而誓眾,“使次介假道”。是國(guó)竟,行禮之處。去時(shí)親在,今返親亡,故哭盡哀戚,感此念親也。凡聞喪,若聞父母之喪,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,不得為位即奔之也。若有君命,未得奔喪者,雖父母之喪,既聞喪而哭,又為位更哭也。
○注“斬衰者也,自是哭且遂行”。
○正義曰:以下云齊衰望鄉(xiāng)而哭,大功望門而哭,則知斬衰望其國(guó)竟而“哭且遂行”。雖云“斬衰”,其實(shí)母之齊衰亦然也。
至於家,入門左,升自西階,殯東,西面坐,哭盡哀,括發(fā)袒,“括發(fā)袒”者,去飾也。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。已成服者,固自喪服矣。
○括,古活反。袒,徒早反。去,羌呂反。降,堂東即位,西鄉(xiāng)哭,成踴,已殯者位在下。
○鄉(xiāng),許亮反,下西鄉(xiāng)同。襲绖?dòng)谛驏|,絞帶,反位,拜賓,成踴,襲,服衣也。不於又哭乃绖?wù),發(fā)喪已逾日,節(jié)於是可也。其未小斂而至,與在家同耳。不散帶者,不見尸柩。凡拜賓者就其位,既拜,反位,哭踴。
○絞,古卯反,下同,徐戶交反。成踴音勇。散,悉但反。送賓,反位。有賓后至者,則拜之、成踴,送賓皆如初。眾主人兄弟皆出門,出門哭止,闔門,相者告就次。次,倚廬也。
○闔,戶臘反。相,息亮反,下相者皆同。倚,於綺反。於又哭,括發(fā)袒,成踴。於三哭,猶括發(fā)袒,成踴。又哭,至明日朝也。三哭,又其明日朝也。皆升堂括發(fā)袒,如始至。必又哭、三哭者,象小斂、大斂時(shí)也!峨s記》曰:“士三踴!逼湎迯某。夕哭不括發(fā),不袒,不踴,不以為數(shù)。
○不以數(shù)也,色主反,本亦作“不以為數(shù)”。數(shù),色具反。三日成服,拜賓、送賓皆如初。三日,三哭之明日也,既哭,成其喪服,杖於序東。
[疏]“至於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父母之喪,奔至於家哭,及袒、踴成服之節(jié),明父母之喪,奔入中門之左也。
○“升自西階”者,《曲禮》云:“為人子者,升降不由阼階!苯窀改感滤溃慈坍愳渡,故不忍當(dāng)阼階也,故“升自西”也!袄òl(fā)袒”者,喪已經(jīng)日,不笄纚,故即“括發(fā)袒”也。若尋常在家,親始喪,則笄纚,至明日小斂畢乃括發(fā)。此所“奔”者,謂主人也。故下云“奔喪者非主人,則主人為之拜賓”。此既親“拜賓”,故知主人也。此謂奔父之喪。若母之喪,又哭則免。此下文云“又哭括發(fā)袒”,故知為父也。此謂未成服也,故下云“三日成服!
○“襲绖?dòng)谛驏|”者,謂在堂下當(dāng)序墻之東,非謂堂上之序東也。
○“送绖皆如初”者,謂前送賓畢而反位,后送賓亦畢而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!办队挚,括發(fā)袒,成踴。於三哭,猶括發(fā)袒,成踴”者,括發(fā)袒,皆在堂上,殯東西面,成踴則在堂下之東西面位也。
○“三日成服,拜賓、送賓,皆如初”者,謂於堂下之東拜賓成踴,送賓反位,故云“皆如初”也。
○注“未成服者,素委貌、深衣”。
○正義曰:“知素委貌、深衣”者,案《曾子問(wèn)》篇云:婿親迎女,在涂遭喪,“女改服,布深衣,縞總”。女人之“縞總”,似男子之素冠,故知“布深衣”,“素冠”。又《小記》云“遠(yuǎn)葬者比反哭者,皆冠,及郊而后免”,明知在路皆冠也。此“素委貌”,謂士、庶人,若大夫已上,則素弁也。
○注云“已殯者位在下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士喪禮》:小斂訖,降自西階即位。故知?dú)洰呂辉谙。小斂之后,未殯之前,雖降在堂下,仍更升堂。至既殯之后,則長(zhǎng)在阼階之下,故云既殯位在下也。
○注“襲服”至“哭踴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不於又哭乃绖”者,案《士喪禮》:小斂訖,“奉尸侇于堂”,降,成踴,乃绖於序東。在家小斂,當(dāng)奔之禮又哭,既小斂著绖,則合又哭乃绖,故云“不於又哭乃绖?wù),發(fā)喪已逾日,節(jié)於是可也”。云“其未小斂而至,與在家同耳”者,謂威儀節(jié)度與在家同,其帶绖等,自用其奔喪日數(shù)也。云“不散帶者,不見尸柩”者,以《士喪禮》云:既小斂,帶绖散麻,三日乃絞垂。今奔喪初至,則絞帶與在家異,故云“不散麻者,不見尸柩”也。知此“絞帶”非象革帶之“絞帶”,而必以為绖之散垂而絞之者,以《雜記》云:“親者終其麻帶绖之日數(shù)。”彼“帶绖”,謂绖之垂者,是主人成绖之后,明知此“絞帶”亦謂绖之散垂而絞之,故不以為象革帶之“絞帶”也。且要帶為重,象革帶之絞帶為輕,此絞當(dāng)舉重者,不應(yīng)舉輕之絞帶,故以為絞绖之垂者。注又哭”至“為數(shù)”。
○正義曰:知又哭、三哭“皆升堂,括發(fā)袒”者,約《士喪禮》小斂、大斂主人皆升堂,故知此“皆升堂”也。引“《雜記》云:士三踴。其夕哭從朝。夕哭,不括發(fā)、不袒、不踴”者,彼云“三踴”,夕無(wú)踴,唯稱“三踴”。此云三哭而不踴,故知夕雖哭而不踴。故數(shù)“夕哭”但云“三哭”!安惶弧闭,以《小記》篇云:“三日五哭三袒!奔仍啤叭弧保手Σ惶灰。
○注“既哭,成其喪服,杖於序東”。
○正義曰:知在“序東”者,約《士喪禮》文。
奔喪者非主人,則主人為之拜賓送賓。奔喪者自齊衰以下,入門左,中庭北面,哭盡哀,免麻于序東,即位袒,與主人哭,成踴。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喪,統(tǒng)於主人也。麻,亦绖帶也。於此言“麻”者,明所奔喪雖有輕者,不至喪所,無(wú)改服也。凡袒者於位,襲於序東,袒、襲不相因位。此麻乃袒,變於為父母也。
○為,于偽反,注“變於為父”,下注“為母”皆同。齊音咨,下同。免音問(wèn),下及注皆同。於又哭、三哭皆免袒。有賓則主人拜賓送賓。又哭、三哭,亦入門左,中庭北面,如始至?xí)r也。丈夫、婦人之待之也,皆如朝夕哭位,無(wú)變也。待奔喪者無(wú)變,嫌賓客之也。於賓客,以哀變?yōu)榫矗斯侨,哀則自哀矣。於此乃言“待之”,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。
[疏]“奔喪”至“變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奔齊衰以下之喪。
○注“不升”至“母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喪,統(tǒng)於主人”者,解前文奔喪“升自西階”。此云“中庭北面”,故云“不升堂哭者,非父母之喪,統(tǒng)屬於主人”。以主人待奔之人,但在東階之下不升堂,故奔喪者在中庭北面,繼統(tǒng)於主人也。主人唯饋、奠有事之時(shí)乃升堂,若尋常無(wú)事,恒在堂下也。下文云“奔母之喪”,則前經(jīng)“升自西階”者,是奔父之喪。此云“奔母之喪”者,其實(shí)奔父母喪,亦升自西階,故下經(jīng)“奔母之喪”,直云“西面哭”,不云“升”,從上文也。云“於此言麻者,明所奔喪雖有輕者,不至喪所,無(wú)改服也”者,熊氏及沈氏以父母之喪,來(lái)至喪所,乃改服襲绖帶。若齊衰以下之喪,亦至喪所乃免麻而改服也。今此齊衰來(lái)至喪所,若不稱麻,恐是輕喪在路之上已改服著麻,故於此至家乃稱“麻”,欲明所奔之喪,雖有輕喪,不來(lái)至喪所,無(wú)道路之上改服著麻,故云“明所奔喪,雖有輕者,不至喪所,無(wú)改服也”。皇氏以為謂奔齊衰之喪,不至喪所,謂不升堂。全不解注意,其義非也。此麻則帶绖變文耳。云“凡袒者於位,襲於序東,袒、襲不相因位”者,此奔齊衰之喪,經(jīng)云“免麻于序東,即位袒”,是袒在於位也!懊饴橛谛驏|”,麻,即襲也。序東在位北隱映於序,是“袒、襲不相因位”也。云“此麻乃袒,變於為父母也”者,以此經(jīng)先云“免麻”,乃云“即位袒”。案:上文父母之喪,先云“括發(fā)袒”,乃云“襲绖?dòng)谛驏|”,是與父母異也,故云“此麻乃袒,變於為父母也”。
○注“又哭”至“時(shí)也”。
○正義曰:鄭知“又哭、三哭”,“如始至?xí)r”者,以上奔父之喪,又哭、三哭皆“括發(fā)袒”、成踴如初至,則知齊衰以下之喪,“又哭、三哭”皆如初至?xí)r。
○注“待奔”至“入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待奔喪者無(wú)變,嫌賓客之”者,釋所云不變義也。禮以變?yōu)榫,若有客則拜賓,與之成踴,示敬賓,故變也。今此奔者是骨肉之恩,哀則哀矣,則不須為變,明不如賓客也。云“於此乃言待之,明奔喪者至三哭猶不以序入也”者,言主人男女待此奔者,應(yīng)就初哭成踴下而言之,今方於三哭以后言之者,若平常五屬入哭,則與主人為次,重者前,輕者后。今奔喪者急哀,但獨(dú)入哭,不俟主人為次序,非唯初至如此,至主人又哭、三哭皆然,故於三哭之下,明其待之無(wú)變,明悉如初,至三哭猶不以常禮次序以入。此謂男子奔喪,故待之無(wú)變。若婦人奔喪,則待異於男子,與賓客同。故下文“婦人奔喪”,“東髽即位,與主人拾踴”。注云:“拾,更也。主人與之更踴,賓客之。”是待婦人為賓客禮,以婦人外成適他族故也。雖以賓客待之,亦為異於賓客之禮,故《雜記》云:“婦人奔喪,入自闈門,升自側(cè)階。”注:“入自闈門,升自側(cè)階,異於女賓!比襞e則《喪大記》篇云:“寄公夫人,入自大門!苯翊巳腴濋T,是異於女賓,以婦人雖是外成,以奔夫?qū)伲坏萌e故也。
奔母之喪,西面哭盡哀,括發(fā)袒,降,堂東即位,西鄉(xiāng)哭,成踴,襲、免、绖?dòng)谛驏|。拜賓、送賓,皆如奔父之禮。於又哭,不括發(fā)。為母於又哭而免,輕於父也,其他則同。
○而免,本或作“而不免”者非。
[疏]“奔母”至“括發(fā)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奔母之喪節(jié)也。此謂適子,故經(jīng)云“拜賓、送賓,皆如奔父之禮”。若庶子,則亦主人為之拜賓送賓。
○注“為母於又哭而免,輕於為父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文“又哭不括發(fā)”,與《喪服小記》篇云“又哭而免”,其理雖同,其日則異。於《喪服小記》,據(jù)在家小斂之后,又哭之時(shí),不括發(fā)而免也。此則從外奔喪至內(nèi),乃不括發(fā)而免也。
婦人奔喪,升自東階,殯東,西面坐,哭盡哀,東髽,即位,與主人拾踴。婦人,謂姑、姊妹、女子子也。東階,東面階也。婦人入者由闈門。東髽,髽於東序,不髽於房,變於在室者也。去纚大紒曰“髽”。拾,更也。主人與之更踴,賓客之。
○髽,側(cè)瓜反。拾,其劫反,注同。闈音違,舊音暉。去,起呂反。纚,色買、所綺二反。紒音計(jì)。更音庚,下同。
[疏]“婦人”至“拾踴”。
○正義曰:此婦人奔喪之禮也。
○注“婦人”至“客之”。
○正義曰:“婦人入者由闈門”,知入自闈門者,《雜記》篇云:“以諸侯夫人奔喪,入自闈門!泵髑、大夫以下婦人皆從闈門入也。闈門,謂東邊之門。云“髽於東序”者,以男子之免在東序,故知婦人亦髽於東序,既掩映之處,在堂上也。男子則堂下也。經(jīng)云“升自東階”者,謂東面之階,故《雜記》云:“升自側(cè)階。”云“不髽於房,變於在室”者,熊氏云“亦未殯之前,婦人髽於室”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婦人髽於室”。若既殯之后,室中是神之所處,婦人在堂,當(dāng)髽於東房。今此婦人始來(lái)奔喪,故“髽於東序”耳。此文據(jù)天子、諸侯之禮。案《大記》云:“婦人髽帶麻于房中!
○注云:“天子諸侯之禮。房中,則西房也!痹啤叭ダ{大紒曰髽”者,鄭注《士喪禮》云:髽之異於髻發(fā)者,既去纚而以發(fā)為大紒,如今婦人露紒其象也。
奔喪者不及殯,先之墓,北面坐,哭盡哀。主人之待之也,即位於墓左,婦人墓右,成踴,盡哀,括發(fā),東即主人位。绖絞帶,哭,成踴,拜賓,反位,成踴。相者告事畢!爸魅酥,謂在家者也?揿赌梗瑸楦改竸t袒!案媸庐叀闭,於此后無(wú)事也。
○相,息亮反,下同。為,于偽反。遂冠,歸入門左,北面,哭盡哀,括發(fā)袒,成踴,東即位。拜賓,成踴。賓出,主人拜送。有賓后至者,則拜之,成踴,送賓如初。眾主人、兄弟皆出門,出門哭止。相者告就次。於又哭,括發(fā),成踴。於三哭,猶括發(fā)、成踴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畢。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殺之也。逸《奔喪禮》說(shuō)不及殯日,於又哭猶括發(fā),即位不袒!案媸庐叀闭撸蹇薅粡(fù)哭也。成服之朝為四哭,此謂既期乃后歸至者也。其未期,猶朝夕哭,不止於五哭。
○冠音官。袒音但。殺,色界反,下哀殺同。復(fù),扶又反。期音基,下同。為母所以異於父者,壹括發(fā),其馀免以終事。他如奔父之禮。壹括發(fā),謂歸入門哭時(shí)也。於此乃言為母異於父者,明及殯、不及殯其異者同。
○為,于偽反,注及下“為父”同。
[疏]“奔喪”至“之禮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既葬之后,奔父母之喪禮。
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即位於墓左,婦人墓右”者,主人,謂先在家者,非謂適子也。此奔喪者自是適子,故經(jīng)云“拜賓,反位,成踴”。若非適子,則不得“拜賓”也。
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畢”者,“三日成服”,謂來(lái)奔喪日后三日,通奔日則為四日,於此日成服,則“五哭”矣。“相者告事畢”,謂成服之日為四哭,成服明日之朝為五哭。此謂既葬已后而來(lái)歸,故唯“五哭”,“相者告事畢”,不復(fù)哭也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事也”。
○正義曰:鄭注嫌經(jīng)云主人是適子,故云“主人,謂在家者”。必知然者,以奔喪者親自拜賓,是奔喪者身為主人,不得待者為主人,故云謂在家者也。云“哭於墓,為父母則袒”者,以下文云“除喪而后歸,則之墓,哭,成踴,東括發(fā)袒”。除喪畢尚“括發(fā)袒”,明葬后歸為父母袒可知也。云“告事畢者,於此后無(wú)事也”,釋所以墓所初哭成踴,則“告事畢”者,以墓所既括發(fā)绖絞帶拜賓之后,於此墓所更無(wú)事也。
○注“又哭”至“五哭”。
○正義曰:“又哭、三哭不袒者,哀戚已久,殺之也”,今經(jīng)云又哭、三哭,但云“括發(fā)”,不云“袒”者,既葬已后,哀情稍殺故也。云“成服之朝為四哭”者,以初至象始死為一哭,明日象小斂為二哭,又明日象大斂為三哭,又明日成服之日為四哭,又明日為五哭,皆數(shù)朝哭,不數(shù)夕哭,故為“五”也。云“此謂既期乃后歸至者也”,若其未期之前,在家者猶朝夕哭,則知奔喪者亦朝夕哭。今云“五哭,相者告事畢”,明是既期已后,故朔望朝哭而已。故鄭云“其未期,猶朝夕哭,不止於五哭也”。
○注“壹括”至“者同”。
○正義曰:“壹括發(fā),謂婦入門哭時(shí)”者,鄭恐“壹括發(fā)”是墓所括發(fā),入門則不括發(fā),故明之云“壹括發(fā),謂入門哭時(shí)”者,謂以筵幾在堂,不應(yīng)入門,遂不括發(fā),故云“謂入門時(shí)”也。云“於此乃言為母異於父者,明及殯、不及殯其異者同”,釋為母異於父,應(yīng)從上文及殯奔母之喪而言之。今乃於不及殯后始言“為母異於父”之意,若及殯則言“異於父”,恐不包“不及殯”。若不及殯處而言之,則及殯之處灼然可知,是舉后總明前也。故云“明及殯、不及殯其異者同”,謂及殯“壹括發(fā)”,不及殯亦“壹括發(fā)”。是異於父者,其事同也。
齊衰以下,不及殯,先之墓。西面哭,盡哀,不北面者,亦統(tǒng)於主人。免麻于東方,即位,與主人哭,成踴,襲。有賓,則主人拜賓送賓。賓有后職者,拜之如初,相者告事畢。不言袒,言襲者,容齊衰親者或袒可。遂冠,歸入門左,北面,哭盡哀,免袒,成踴,東即位,拜賓,成踴。賓出,主人拜送。於又哭,免袒,成踴。於三哭,猶免袒、成踴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相者告事畢。為父,於又哭括發(fā)而不袒。此又哭、三哭皆言袒!疤弧,衍字也。
[疏]“齊衰”至“事畢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既葬之后,奔齊衰以下喪禮。但齊衰以下有大功、小功、緦麻,日月多少不同。若奔在葬后而三月之外,大功以上,則有免麻東方,三日成服。若小功、緦麻之喪,則不得有三日成服。小功以下不稅,無(wú)追服之理。若葬后通葬前未滿五月,小功則亦三日成服。其緦麻之喪,止臨喪節(jié)而來(lái),亦得三日成服也。“東即位,拜賓,成踴”者,“東即位”,謂奔喪者於東方就哭位!鞍葙e”,謂主人代之拜賓!俺邵x”,謂奔喪者於主人拜賓之時(shí)而成踴。凡言“成踴”,每一節(jié)有三踴,凡三節(jié)九踴,乃謂之“成”也。
○注“不言袒,言襲者,容齊衰親者或袒可”。
○正義曰:今案經(jīng)文直言“免麻于東方,即位”,不稱“袒”,而下云“成踴,襲”。下既稱“襲”,則有“袒”理。經(jīng)若言“袒”,恐齊衰以下皆袒,故不得總言“袒”也。經(jīng)稱“襲”者,容有齊衰重為之得襲,故言“襲”。
○注“為父”至“字也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為父,於又哭括發(fā)而不袒”者,案上文為父“不及殯”,“歸入門左,北面,哭盡哀,括發(fā)袒”,下文云“相者告就次,於又哭括發(fā)成踴”,不言“袒”,是為父於又哭括發(fā)而不袒也。云“又哭、三哭皆言袒,‘袒’,衍字也”者,今齊衰以下之喪,經(jīng)文於又哭、三哭乃更言“袒”,輕喪而袒非其宜,故知經(jīng)之“袒”,衍馀之字也。
聞喪不得奔喪,哭盡哀。問(wèn)故,又哭盡哀。乃為位,括發(fā)袒,成踴,襲、绖、絞帶,即位。聞父母喪而不得奔,謂以君命有事,不然者,不得為位。位有酂列之處,如於家朝夕哭位矣。不於又哭乃绖?wù)撸瑔手链擞馊,?jié)於是可也。
○酂,子短反。處,昌慮反,下之處同。拜賓,反位,成踴。賓出,主人拜送于門外,反位。若有賓后至者,拜之、成踴、送賓如初。於又哭,括發(fā)袒,成踴。於三哭,猶括發(fā)袒,成踴。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賓、送賓如初。不言“就次”者,當(dāng)從其事,不可以喪服廢公職也。其在官,亦告就次。言“五哭”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殺,亦可以止。
[疏]“聞喪”至“如初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聞喪不得奔,於所聞之處發(fā)喪成服之禮。
○“聞喪不得奔”者,謂以君命有事,其事未了,故不得奔喪也。“乃為位”者,謂以君命使,故得為位,如朝夕哭位矣。
○“襲、绖、絞帶,即位”者,於此聞喪之日,覆哭踴畢,襲所袒之衣,著首绖絞帶之垂,即東方之位。
○“三日成服,於五哭,拜賓、送賓如初”者,三日成服通數(shù)聞喪為四日。五哭,謂成服之明日哭也。於此哭時(shí)有賓來(lái),即拜而迎之,去即送之,皆如初。於五哭訖,亦可以止者也。不云“相者告事畢”,《禮》文略也。
○注“聞父”至“可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知聞父母喪而不得奔,謂以君命有事”者,若非君命有事,則不得為位,當(dāng)須速奔。今“乃為位”,故知“以君命有事”也。云“不於又哭乃绖?wù),喪至此逾日,?jié)於是可也”者,“不於又哭”,謂不於明日之又哭。此經(jīng)云“又哭”,謂當(dāng)日之中,對(duì)初聞喪之哭乃為“又哭”。於此哭后,乃绖絞帶,與明日又哭別也。初聞喪,象始死。明日又哭,象小斂時(shí)也!妒繂识Y》云“小斂乃绖”,則此亦當(dāng)又哭乃绖。今於聞喪之日即绖帶者,以喪至此赴者至,逾其日節(jié),故於是聞喪之日可加绖帶也。
○注“其在”至“以止”。
○正義曰:在官,謂在官府館舍,館舍是賓之所專有,由館舍之中而作廬,故知禮畢“亦告就次”。云“言五哭者,以迫公事,五日哀殺,亦可以止”者,此經(jīng)唯云“五哭”,不云“哀止”。知“可以止”者,若成服之后,恒常有哭,何須特云“五哭”之文,明五哭之后,不復(fù)朝夕有哭,故以“五哭”斷之。
若除喪而后歸,則之墓,哭,成踴,東括發(fā)袒,绖,拜賓,成踴,送賓,反位,又哭盡哀,遂除,於家不哭。東,東即主人位,如不及殯者也。遂除,除於墓而歸。主人之待之也,無(wú)變於服,與之哭,不踴。“無(wú)變於服”,自若時(shí)服也。亦即位于墓左,婦人墓右。
[疏]“若除”至“不踴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除服之后奔父母喪節(jié)。“則之墓,哭,成踴”者,亦謂主人適子,初在墓南北面,哭,成踴,乃來(lái)就主人之位,括發(fā)袒也。
○“主人之待之也,無(wú)變於服”者,主人,亦謂在家者!盁o(wú)變於服”,謂著平常之吉服!安慧x”者,以在家者其服已除,哀情已殺,故“不踴”也。
○注“東東”至“而歸”。
○正義曰:以東方是主人之位,經(jīng)云“東”,故云“即主人之位”。云“如不及殯者也”,以上文奔父母之喪,“不及殯,先之墓,北面哭”,下文東即主人之位,除喪之后,奔其位,如不及殯之時(shí)。云“遂除,於墓而歸”者,以經(jīng)云“遂除,於家不哭”,鄭恐來(lái)至家始除服,故明之。云“遂除”,謂墓所遂除服,至於家不復(fù)哭也。
自齊衰以下,所以異者免麻。
[疏]“自齊”至“免麻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齊衰以下除服之后奔喪之節(jié),唯著免麻,不括發(fā),墓所哭罷即除。此“免麻”者,當(dāng)謂至緦麻也。
凡為位,非親喪,齊衰以下皆即位。哭盡哀,而東免、绖,即位,袒,成踴。謂無(wú)君事,又無(wú)故,可得奔喪,而以己私未奔者也。唯父母之喪,則不為位,其哭之不離聞喪之處。齊衰以下,更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。
○離,力智反。襲,拜賓,反位,哭,成踴,送賓,反位。相者告就次。三日五哭,卒,主人出送賓,眾主人、兄弟皆出門,哭止,相者告事畢。成服,拜賓。卒,猶止也。“三日五哭”者,始聞喪,訖夕為位,乃出就次,一哭也,與明日、又明日之朝、夕而五哭。不五朝哭,而數(shù)朝、夕,備五哭而止。亦為急奔喪,己私事當(dāng)畢,亦明日乃成服。凡云“五哭”者,其后有賓,亦與之哭而拜之。
○之朝,朝,旦也,下同。數(shù),色主反。為,于偽反。若所為位家遠(yuǎn),則成服而往。謂所當(dāng)奔者,外喪也。外喪緩而道遠(yuǎn)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。
○赍,子西反,資糧也,一音咨。
[疏]“凡為”至“而往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齊衰以下不得往奔,則於所聞之處為位,及免、绖、成服之禮。
○“三日五哭”者,謂初聞喪為一哭,明日朝、夕二哭,又明日朝、夕二哭,總為“五哭”。所以三日為五哭者,為急欲奔喪,以己之私事須營(yíng)早了,故三日而五哭止也。
○注“謂無(wú)”至“乃行”。
○正義曰:己聞齊衰以下之喪,既不銜君事,又無(wú)私事,故可得早奔,唯以己之私事未得奔者。必知“無(wú)君事”者,若銜君命,於事為重,唯父母之喪,乃敢顯然為酂列之位。今若銜君使命,聞齊衰以下輕喪,不敢以私害公,不敢顯然為位。此言“為位”,故知無(wú)君命,自以私事未得奔者。云“齊衰以下,更為位而哭,皆可行乃行”者,齊衰以下,於聞喪之處已哭,哭罷更為位而哭,“可行即行”,以齊衰以下皆然,故云“皆”也。
○注“數(shù)朝”至“拜之”。
○正義曰:前云三日成服,於五哭皆數(shù)朝哭,五日而五哭,唯三日數(shù)夕哭為五哭者,前文三日五哭,成服之后,乃云“五哭”,故數(shù)“成服”后日之哭乃為“五”。此“三日五哭”,是三日之內(nèi)為“五哭”故數(shù)夕哭為“五哭”。經(jīng)文不同,故鄭注亦異。云“亦明日乃成服”者,鄭恐三日為五哭,恐?jǐn)?shù)聞喪三日亦成服,故云“明日乃成服”,以成服必除初聞喪為三日也。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賓,亦與之哭而拜之”者,從上以來(lái)四處有“五哭”之文,上兩處?kù)段蹇拗聼o(wú)拜賓、送賓之事。下兩處五哭之文雖有拜賓、送賓,恐與上有異,故鄭總明之,云“凡云五哭者,其后有賓,亦與之哭而拜之”,總結(jié)於上也。
○注“外喪緩而道遠(yuǎn),成服乃行,容待赍也”。正義曰:以外喪恩輕,故哀情緩也。道路又遠(yuǎn),容待赍持赗贈(zèng)之物,故成服乃去也。
齊衰望鄉(xiāng)而哭,大功望門而哭,小功至門而哭,緦麻即位而哭。奔喪哭,親疏遠(yuǎn)近之差也。
○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
[疏]“齊衰”至“而哭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奔喪所至之處哭泣之禮。《案雜記》云“大功望鄉(xiāng)而哭”,此云“望門而哭”者,《雜記》所云者,謂本齊衰喪者降服大功。
哭父之黨於廟,母、妻之黨於寢,師於廟門外,朋友於寢門外,所識(shí)於野張帷。此因五服聞喪而哭,列人恩諸所當(dāng)哭者也。黨,謂族類無(wú)服者也。逸《奔喪禮》曰:“哭父族與母黨於廟,妻之黨於寢,朋友於寢門外,壹哭而已,不踴!毖浴耙伎薅选保瑒t不為位矣。凡為位不奠。以其精神不在乎是。哭天子九,諸侯七,卿大夫五,士三。此臣聞君喪而未奔,為位而哭尊卑日數(shù)之差也。士亦有屬吏,賤,不得君臣之名。大夫哭諸侯,不敢拜賓。謂哭其舊君,不敢拜賓,辟為主。
○辟音避。諸臣在他國(guó),為位而哭,不敢拜賓。謂大夫、士使於列國(guó)。
○使,色吏反。與諸侯為兄弟,亦為位而哭。族親昏姻在異國(guó)者。凡為位者壹袒。謂於禮正,可為位而哭也。始聞喪,哭而袒,其明日則否。父母之喪,自若三袒也。
[疏]“哭父”至“壹袒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無(wú)服之親聞喪所哭之處。案《檀弓》云“師,吾哭諸寢”,與此異;“兄弟,吾哭諸廟”,與此同;“朋友,哭諸寢門外”,與此同。其不同者,熊氏云:“《檀弓》所云殷禮也。此所云周法也!贝恕翱薷更h於廟”,而《檀弓》云有殯,聞遠(yuǎn)兄弟之喪,哭於側(cè)室;若無(wú)殯,則在寢。與此不同者,異代禮也。此母黨在寢,逸《奔喪禮》“母黨在廟”者,皇氏云:“母存則哭於寢,母亡則哭於廟!毙苁显疲骸翱揿稄R者,是親母黨;哭於寢者,蓋慈母繼母之黨!蔽粗胧,故兩存之。沈氏云:“事由父者哭之廟,事由己者則哭之寢。”此“師於廟門外”者,是父之友與為師同,故“哭之廟”,義亦通也。
○注“壹哭而已,則不為位矣”。
○正義曰:此明諸哭者,本是無(wú)服,故但哭不為位。案《檀弓》云“申祥之哭言思”,與哭嫂同為位者,熊氏云:“異代禮也!贝宋呐笥褑,將欲奔,故先作一哭。若朋友已久,雖聞喪則不復(fù)哭,故《檀弓》云“朋友之墓,有宿草而不哭”是也。
○注“謂哭其舊君,不敢拜賓,辟為主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哭舊君”者,以下文云“諸臣在他國(guó),為位而哭”,是於他國(guó)為位而哭見事之君,則知此是哭諸舊君也。
○注“族親婚姻在異國(guó)者”。
○正義曰:此謂與諸侯異姓之昏姻,又在他國(guó),不與諸侯為臣,身又無(wú)服,故暫為位而哭。若與諸侯同姓,是五服之內(nèi),皆服斬也。故《小記》云“與諸侯為兄弟者,服斬”是也。若君之姑姊妹之女,來(lái)嫁於國(guó)中者,則有服。故《雜記》云:“諸侯之外宗猶內(nèi)宗!笔怯蟹。
○注“謂於”至“袒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謂斬衰以下之喪,初聞喪應(yīng)為位者。初哭一袒而已,又哭、三哭則不袒。為父母之喪,則又哭、三哭皆袒,前文所云者是也。
所識(shí)者吊,先哭于家而后之墓,皆為之成踴,從主人北面而踴。從主人而踴,拾踴也。北面,自外來(lái)便也。主人墓左西面。
○為,于偽反,下注“各為”同。拾,其劫反。便,婢面反。
[疏]“所識(shí)者”至“而踴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哭所識(shí)者也。所識(shí),謂與死者相識(shí)。今吊其家,后乃往墓,統(tǒng)於主人故也。“皆為之成踴”者,雖相識(shí)輕,亦為之成踴也,皆賓主治之。
○“從主人北面而踴”者,主人在墓左西向,賓從外來(lái),而北面踴便也。主人先踴,賓從之,故云“從主人北面而踴”也。
凡喪,父在,父為主;與賓客為禮,宜使尊者。父沒(méi),兄弟同居,各主其喪;各為其妻子之喪為主也。祔則宗子主之。
○祔音附。親同,長(zhǎng)者主之;父母沒(méi),如昆弟之喪,宗子主之。
○長(zhǎng),丁丈反。如,若也。不同,親者主之。從父昆弟之后。
[疏]“凡喪”至“主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同居主喪之事。
○“凡喪,父在,父為主”者,言子有妻、子喪,則其父為主。案《服問(wèn)》云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適婦”,不云主庶婦。若此所言,則亦主庶婦,是與《服問(wèn)》違者!斗䥺(wèn)》所言,通其命士以上,父子異宮,則庶子各自主其私喪。今此言是同宮者也。
○“父沒(méi),兄弟同居,各主其喪”者,謂各為其妻、子為喪主也。此言父沒(méi)同居,各主之,當(dāng)知父在同居,則父主之。
○“親同,長(zhǎng)者主之”者,親同,謂同三年期同父母者。若同父母喪者,則推長(zhǎng)子為主。若昆弟喪,亦推長(zhǎng)者為主也。
○“不同,親者主之”者,不同,謂從父昆弟,親近自主之也。
聞遠(yuǎn)兄弟之喪,既除喪而后聞喪,免袒,成踴。拜賓則尚左手。小功、緦麻不稅者也,雖不服,猶免袒。“尚左手”,吉拜也。逸《奔喪禮》曰:“凡拜,吉、喪皆尚左手!
○稅,吐外反。
[疏]“聞遠(yuǎn)”至“左手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小功以下之喪,既除喪之后而始聞喪之節(jié)。
○“免袒,成踴”者,小功以下,應(yīng)除之后,服雖不稅,而初聞喪,亦免袒而成其踴也,以本是五服之親,為之變也。
○“拜賓則尚左手”者,於時(shí)有賓來(lái)吊,拜賓之時(shí),尚其左拜,謂左手在尚,從吉拜也。
無(wú)服而為位者,唯嫂叔,及婦人降而無(wú)服者麻。雖無(wú)服,猶吊服加麻。袒免,為位哭也。正言“嫂叔”,尊嫂也。兄公,於弟之妻則不能也。婦人降而無(wú)服,族姑、姊妹嫁者也。逸《奔喪禮》曰:“無(wú)服袒免為位者,唯嫂與叔。凡為其男子服,其婦人降而無(wú)服者麻。
○嫂,悉早反。凡為,于偽反,下注同。
[疏]“無(wú)服”至“者麻”。
○正義曰:此經(jīng)論哭無(wú)服而為位,及吊服加麻也。
○“及婦人降而無(wú)服”者,麻哭嫂與叔為位,并及族姑、姊妹女子出嫁於人,元是緦麻,今降而無(wú)服,亦當(dāng)為位哭之,加吊服之麻,不為之袒免,故云“無(wú)服者麻”也。
○注“雖無(wú)”至“者麻”。
○正義曰:以經(jīng)云“無(wú)服者麻”,既無(wú)服,又云“麻”,故知“吊服加麻”也。麻,謂緦之绖也。云“兄公,於弟之妻則不能也”者,兄公,謂夫之兄也,於弟之妻則不能為位哭之。然則弟婦於夫兄亦不能也。兄公於弟妻不服者,卑遠(yuǎn)之也,弟妻於兄公不服者,尊絕之也!稜栄拧め層H》云:“婦人謂夫之兄為兄公。”郭景純?cè)疲骸敖袼缀粜宙R,語(yǔ)之轉(zhuǎn)耳!苯翊恕队洝匪妆窘耘灾霉,轉(zhuǎn)誤也;适喜⒃疲骸皨D人稱夫之兄為‘公’者,須公平,尊稱也。”云“凡為其男子服,其婦人降而無(wú)服者麻”者,此是逸《奔喪禮》文。言“凡為其男子服,其婦人降而無(wú)服者麻”,男子,謂族伯叔、族兄弟之等,為其族姑及姊妹既降無(wú)服,其族姑姊為族伯叔兄弟亦無(wú)服加麻,是男之於女,女之於男,皆無(wú)服而加麻,故云“凡為其男子服,婦人降而無(wú)服者麻”也。
凡奔喪,有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踴,而后襲。於士,襲而后拜之。主人袒,降哭,而大夫至,因拜之,不敢成己禮,乃禮尊者。或曰“大夫后至者,袒,拜之,為之成踴”。
[疏]“凡奔”至“拜之”。
○正義曰:此經(jīng)論奔喪,大夫、士來(lái)吊待之節(jié)。
○“大夫至,袒,拜之,成踴,而后襲”者,謂大夫來(lái)至吊此奔喪之士,其奔喪者,先袒,拜之,成踴之后,然后襲衣。尊大夫,故先拜而后襲。“於士,襲而后拜之”者,謂士來(lái)吊此奔喪之人,其奔喪者,初亦袒,襲衣之后,乃始拜之。士卑,故先襲而后拜也。
○注“主人”至“成踴”。
○正義曰:此“主人”,謂奔喪者身是士,初來(lái)奔喪,主人括發(fā)於堂上,乃降堂而哭。於此時(shí)大夫至,囚拜之於東階下,不敢成已踴及襲绖帶之事,待拜后始成踴、襲绖帶也。若士來(lái)吊,則降堂先成己禮,踴、襲绖帶之后,乃拜之。士謂兩士相敵。然則與兩大夫相敵,則亦襲后乃拜之。云“或曰大夫后至者,袒,拜之,為之成踴”者,以此經(jīng)“袒”云“袒,拜之,成踴”,其馀經(jīng)本云“大夫后至,袒,拜之,為之成踴”,與此經(jīng)文字多少不同,故云“或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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