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三十四 大傳第十六
陸曰:“鄭云:‘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,故以《大傳》為篇。’”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曰《大傳》者,以其記祖宗人親之大義。此於《別錄》屬《通錄》!
禮,不王不禘。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凡大祭曰禘。自,由也。大祭其先祖所由生,謂郊祀天也。王者之先祖,皆感大微五帝之精以生,蒼則靈威仰,赤則赤熛怒,黃則含樞紐,白則白招拒,黑則汁光紀,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,蓋特尊焉。《孝經》曰“郊祀后稷以配天”,配靈威仰也;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”,泛配五帝也。
○不王,如字,又于況反,下同。禘,徒細反,下同。大微,音泰,下文注“大祖”、“大王”皆同。熛,必遙反。樞,昌朱反。紐,女九反。拒,俱甫反。葉,本又作汁,戶牒反。汜配,芳劍反。諸侯及其大祖。大祖,受封君也。大夫、士有大事,省於其君,干,祫及其高祖。大事,寇戎之事也。省,善也,善於其君,謂免於大難也。干,猶空也?盏劊^無廟祫,祭之於壇墠。
○省,舊仙善反。案《爾雅》云“省”即訓“善”,息靖反,無煩改字。祫,徐音洽。難,乃旦反。壇,大丹反。墠音善。
[疏]“禮不”至“高祖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王及諸侯、大夫、士祭先祖之義,各隨文解之。
○此“禘”謂郊祭天也,然郊天之祭,唯王者得行,故云“不王不禘”也。“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”者,此文具於《小記》,於彼已釋之。
○注“禮大”至“帝也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爾雅·釋天》云:“禘,大祭也!贝恕岸E”謂祭天。云“王者之先祖,皆感太微五帝之精以生”者,案師說引《河圖》云:“慶都感赤龍而生堯!庇衷疲骸皥虺嗑袋S,禹白,湯黑,文王蒼。”又《元命包》云:“夏,白帝之子。殷,黑帝之子。周,蒼帝之子!笔瞧渫跽撸愿写笪⑽宓壑。云“蒼則靈威仰”至“汁光紀”者,《春秋緯·文耀鉤》文。云“皆用正歲之正月郊祭之”者,案《易緯·乾鑿度》云:“三王之郊,一用夏正!痹啤吧w特尊焉”者,就五帝之中,特祭所感生之帝,是特尊焉。注引《孝經》云“郊祀后稷以配天”者,證禘其祖之所自出,以其祖配之。又引“宗祀文王於明堂,以配上帝”者,證文王不特配感生之帝,而泛配五帝矣。
○“諸侯及其大祖”,大祖,始封君也。諸侯非王,不得郊天配祖於廟,及祭大祖耳。
○“大夫、士有大事,省於其君,干祫及其高祖”。
○省,善也。干,空也?盏劊^無廟也。大夫、士知識劣於諸侯,故無始封之祖。若此大夫、士有勛勞大事,為君所善者,則此是識深,故君許其祫祭至於高祖,但無始祖廟,雖得行祫,唯至於高祖,并在於壇,空而祫之,故云“空祫及其高祖”也!都婪ā吩疲骸按蠓蚨䦶R二壇,顯考無廟!彪m是無廟,而有壇,為祈禱而祭之。今唯云“及高祖”,是祫不及始祖,以卑故也。然此對諸侯為言,言支庶為大夫、士者耳,若適為大夫,亦有大祖,故《王制》云“大夫三廟,一昭一穆,與大祖之廟而三”是也。師說云:“大夫有始祖者,鬼其百世,若有善於君得祫,則亦祫於大祖廟中,遍祫大祖以下也!
○注“祭之於壇墠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祭法》:“大夫二壇。”則大夫無墠,而此言墠者,通言耳。或通云“上士二廟一壇,下士一廟無壇”。若有功,當為墠而祫祭之也。
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也。既事而退,柴於上帝,祈於社,設奠於牧室。柴、祈,奠告天地及先祖也。牧室,牧野之室也。古者郊關皆有館焉。先祖者,行主也。遂率天下諸侯,執(zhí)豆籩,逡奔走。逡,疾也。疾奔走,言勸事也!吨茼灐吩唬骸板冶甲咴趶R!
○逡,息俊反,注同。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歷、文王昌,不以卑臨尊也。不用諸侯之號臨天子也。文王稱王早矣,於殷猶為諸侯,於是著焉。
○追王,于況反。亶,丁但反。父音甫。著,知慮反。
[疏]“牧之”至“尊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武王伐紂,率領諸侯以祭祖廟,追王大王、王季,上尊祖禰之事,與前相接也。
○“牧之野,武王之大事也”者,言牧野之戰(zhàn),是武王之事大者也。
○“既事而退”者,既戰(zhàn)罷而退也。
○“柴於上帝”者,謂燔柴以告天!捌盱渡纭闭撸惣酪愿嫔缫。
○“設奠於牧室”者,設此奠祭於牧野之館室,以告行主也。
○“遂率天下諸侯”者,上言告祭既訖,遂率領天下諸侯執(zhí)豆籩疾奔走而往在廟祭先祖。於此之時,乃追王大王,大王名亶父者,又追王王季歷及文王昌等為王,所以然者,不以諸侯之卑號臨天子之尊也。
○注“古者”至“主也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郊關有館”者,《遺人》云:“凡國野十里廬,三十里有宿,五十里有巿!钡缆飞腥,明郊關亦有館舍。鄭言此者,證牧野有室。云“先祖者,行主也”者,案《曾子問篇》云:“古者師行,必以遷廟主行!惫省陡适摹吩疲骸坝妹p于祖!贝宋渫跛d行主者也。案《周本記》云載文王木主,以其成文王之業(yè),故不載遷廟主。其社則在野外祭之,故不在牧室。此社是土地之神,故鄭云“柴祈,告天地也”。
○注“《周頌》”至“在廟”。
○正義曰:《周頌》所云,謂周公攝政六年祭清廟,此經“逡奔走”,謂武王伐紂而還告廟,其事不同,引之者,證奔走不異,故引之。知執(zhí)豆籩行還告廟者,以此經上云柴、祈、設奠,下云“遂率天下諸侯”,是柴、祈禮畢。故《武成》云:“丁未,祀于周廟,駿奔走,執(zhí)豆籩!倍适显疲骸盀椴瘛⑵淼祆赌潦抑畷r,諸侯執(zhí)豆籩!狈谴私浳闹危峙c《武成》違,其義非也。
○注“不用”至“著焉”。
○正義曰:案此武王追王大王亶父、王季歷、文王昌,案合符。后云“文王立后稷配天,追王大王亶甫,王季歷”,與此不同者,文王暫追王耳,號謚未定,至武王時乃定之矣。《中庸》云“周公追王大王、王季”者,謂以王禮改葬耳。不改葬文王者,先以王禮葬故也。此大王、王季追王者,王跡所由興,故追王也。所以追王者,以子為天子,而不以卑臨尊。若非王跡所由,不必追王也。故《小記》云“父為士,子為天子、諸侯,祭以天子、諸侯,其尸服以士服”是也!吨苷Z》云:“先王不窋。”《武成》云:“先王建邦啟土。”謂后稷皆稱先王者,以王者之先祖,故通稱先王也。契稱玄王,與此同矣!拔耐醴Q王早矣”者,土無二王,殷紂尚存,即為早。所以早稱王者,案《中候我應》云:“我稱非早,一民固下!弊⒃疲骸耙幻裥模坛枷,雖於時為早,於年為晚矣!惫省吨鼙居洝吩疲何耐跏苊辏㈧`臺,布王號。於時稱王,九十六也。故《文王世子》云“君王其終撫諸”是也。文王既稱王,文王生雖稱王,號稱猶未定,故武王追王,乃定之耳。
上治祖禰,尊尊也。下治子孫,親親也。旁治昆弟,合族以食,序以昭繆,別之以禮義,人道竭矣。治,猶正也?娮x為穆,聲之誤也。竭,盡也。
○禰,本或作禰,年禮反。繆音木。別,彼列反,下至“其庶姓別”文注并同?,讀莫侯反,又音謬。
[疏]“上治”至“竭矣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武王伐紂之后,因治親屬合族之禮,敘昭穆之事。
○“上治祖禰,尊尊也”者,治,猶正也。上正治祖礻爾,是尊其尊也。
○“下治子孫,親親也”者,下正於子孫,是親其親也。上主尊敬,故云“尊尊”,下主恩愛,故云“親親”。
○“旁治昆弟”者,謂旁正昆弟,逾遠疏也。
○“合族以食”者,言旁治昆弟之時,合會族人以食之禮,又次序族人以昭穆之事,所謂“旁治昆弟”也。
○“別之以禮義,人道竭矣”者,總結“上治祖禰,下治子孫,旁治昆弟”,言此三事皆分別之以禮義,使人義之道理竭盡於此矣。
圣人南面而聽天下,所且先者五,民不與焉。且先,言未遑馀事。
○聽,體寧反。與音預。一曰治親,二曰報功,三曰舉賢,四曰使能,五曰存愛。功,功臣也。存,察也,察有仁愛也。五者一得於天下,民無不足,無不贍者。五者一物紕繆,民莫得其死。物,猶事也。紕繆,猶錯也。五事得,則民足,一事失,則民不得其死,明政之難。
○贍,本又作瞻,食艷反。紕,匹彌反,徐孚夷反,又方齊反?娨糁嚕净蜃髦。圣人南面而治天下,必自人道始矣。人道謂此五事。立權度量,考文章,改正朔,易服色,殊徽號,異器械,別衣服,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。權,秤也。度,丈尺也。量,斗斛也。文章,禮法也。服色,車馬也;仗,旌旗之名也。器械,禮樂之器及兵甲也。衣服,吉兇之制也;栈蜃餍。
○量音亮,注同。正音征。徽,諱韋反。械,戶戒反。別,彼列反。稱,尺證反。袆,許韋反。其不可得變革者,則有矣。親親也,尊尊也,長長也,男女有別,此其不可得與民變革者也。四者人道之常。
○長長,并丁丈反,后除注“隸者長”并同。別,彼列反。
[疏]“圣人”至“者也”。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廣明圣人受命,以臨天下,有不可變革及有可變革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云“所且先者五”,謂圣人即位,未遑馀事,所且欲先行者,而有五種之事也。即下云“一曰治親”之屬是也。
○“民不與焉”者,言此五事,皆王者所急行,民不得干與焉。言民未行也。以治報親功之事,皆非民所行,故不得干與焉。
○“一曰治親”者,此治親即鄉(xiāng)者三事,三事若正,則於家國皆正,故急在前。
○“二曰報功”者,既巳正親,故下又報於有所功勞者,使為諸侯之屬是也。緩於親親,故次治親。
○“三曰舉賢”者,雖巳報於有功,若巖穴有賢德之士,未有功者,舉而用之。報功宜急,此又次也。
○“四曰使能”者,能謂有道藝,既無功德,又非賢能,而有道藝,亦祿之,使各當其職也。輕於賢德,故次之。
○“五曰存愛”者,存,察也。愛,仁也。治親、報功、舉賢、使能,為政既足,又宜察於民下側陋之中者,若有雖非賢能而有仁愛之心,亦賞異之。
○“五者一得於天下”者,謂上五事,一皆得行於天下,則民無有不足,無有不周贍者,贍是優(yōu)足之馀也。
○“五者一物紕繆”者,謂此五事之中,但有一事紕繆,則民莫得其死。莫,無也,言無得以理壽終而死也。
○“圣人南面而治天下,必自人道始矣”者,人道即治親、報功、舉賢、使能、存愛,是以理相承順之道。圣人先以此為始,故云“必自人道始也”。
○“立權度量”者,此一經至“與民變革者也”,廣明損益之事并輕,故可隨民與變改革也!皺唷敝^稱錘,“度”謂丈尺,“量”謂斗斛也。言新制天下,必宜造此物也。
○“考文章”者,考,校也。文章,國之禮法也。
○“改正朔”者,“正”謂年始,“朔”謂月初,言王者得政,示從我始改故用新,隨寅丑子所損也。周子、殷丑、夏寅,是改正也。周夜半,殷雞鳴,夏平旦,是易朔也。
○“易服色”者,服色,車馬也。易之,謂各隨所尚赤白黑也。
○“殊徽號”者,殊,別也;仗,旌旗也。周大赤,殷大白,夏大麾,各有別也。
○“異器械”者,器為楬豆、房俎、禮樂之器也。械謂戎路、革路、兵甲之屬也。
○“別衣服”者,周吉服九章,虞以十二章。殷兇不厭賤,周貴則降卑也。
○“此其所得與民變革者也”,結權度量以下諸事是末,故可變革,與民為新,亦示禮從我始也。
○注“文章”至“制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禮法”謂夏、殷、周損益之禮是也。云“服色,車馬也”者,謂夏尚黑,殷尚白,周尚赤。車之與馬,各用從所尚之正色也。云“徽號,旌旗之名也”者,謂《周禮》九旗是也。然九旗之外,又有小旌旗,故《司!吩疲骸肮俑飨笃涫,州里各象其名,家各象其號!迸c此同也。鄭引《士喪禮》云:“為銘各以其物,亡則以緇長半幅,赪末長終幅,廣三寸。”是徽號與此同矣。
同姓從宗,合族屬。異姓主名,治際會。名著而男女有別。合,合之宗子之家,序昭穆也。異姓,謂來嫁者也,主於母與婦之名耳。際會,昏禮交接之會也。著,明也。母、婦之名不明,則人倫亂也。亂者,若衛(wèi)宣公、楚平王為子取而自納焉。
○際音祭。著,知慮反。為,于偽反,下“相為”同。
[疏]“同姓”至“有別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同姓從宗,異姓主名,明男女有別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○“同姓從宗”者,同姓,父族也。從宗,謂從大小宗也。
○“合族屬”者,謂合聚族人親疏,使昭為一行,穆為一行,同時食,故曰“合族屬”也。
○“異姓主名,治際會”者,異姓謂他姓之女,來為巳姓之妻,系夫之親,主為母、婦之名。夫若為父行,則主母名。夫若子行,則主婦名。治,正也。際會,所以主此母、婦之名,正昏姻交接會合之事。
○“名著而男女有別”者,若母、婦之名著,則男女尊卑異等,各有分別,不相淫亂,凡姓族異者,所以別異人也,猶萬物皆各有名,以相分別。天子賜姓賜氏,諸侯但賜氏,不得賜姓,降於天子也。故隱八年《左傳》云:“無駭卒,公問族於眾仲,眾仲對曰:‘天子建德,因生以賜姓,胙之土而命之氏。諸侯以字為謚,因以為族,官有世功,則有官族,邑亦如之’”以此言之,天子因諸侯先祖所生,賜之曰姓。杜預云:“若舜生媯汭,賜姓曰媯;封舜之后於陳,以所封之土,命為氏。舜后姓媯而氏曰陳,故鄭《駮異義》云:“炎帝姓姜,大皞之所賜也。黃帝姓姬,炎帝之所賜也。故堯賜伯夷姓曰姜,賜禹姓曰姒,賜契姓曰子,賜稷姓曰姬,著在《書傳》!比玎嵈搜,是天子賜姓也。諸侯賜卿大夫以氏,若同姓,公之子曰公子,公子之子曰公孫。公孫之子,其親巳遠,不得上連於公,故以王父字為氏,若適夫人之子,則以五十字伯仲為氏,若魯之仲孫、季孫是也。若庶子妾子,則以二十字為氏,則展氏、臧氏是也。若男女,則以父祖官及所食之邑為氏,以官為氏者,則司馬、司城是也;以邑為氏者,若韓、趙、魏是也。凡賜氏族者,此為卿乃賜。有大功德者,生賜以族,若叔孫得臣是也。雖公子之身,若有大功德,則以公子之字賜以為族,若“仲遂”是也。其無功德,死后乃賜族,若無駭是也。若子孫不為卿,其君不賜族,子孫自以王父字為族也。氏、族對之為別,散則通也。故《左傳》云“問族於眾仲”,下云“公命以字為展氏”是也。其姓與氏,散亦得通,故《春秋》有姜氏、子氏,姜、子皆姓而云氏是也。
○注“若衛(wèi)”至“納焉”。
○正義曰:案《春秋左氏傳》桓十六年:“初,衛(wèi)宣公烝於夷姜,生急子,娶於齊而美。公取之,生壽及朔!庇终咽拍辍蹲髠鳌罚撼酵,郹陽封人之女奔之,生大子建,為大子建良秦女而美,平王自納之。是其淫亂之事也。
其夫屬乎父道者,妻皆母道也。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。言母、婦無昭穆於此,統(tǒng)於夫耳。母焉則尊之,婦焉則卑之,尊之卑之,明非已倫,以厚別也。
○屬音燭。謂弟之妻“婦”者,是嫂亦可謂之“母”乎?言不可也,謂之婦與嫂者,以其在己之列,以名遠之耳。復謂嫂為母,則令昭穆不明,昆弟之妻,夫之昆弟,不相為服,不成其親也。男女無親,則遠於相見。
○嫂,本又作A3,悉早反。遠,于萬反,下同。復,扶又反。令,力呈反。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!人治所以正人。
○治,真吏反,注同。
[疏]“其夫”至“道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言他姓婦人來嫁已族,本無昭穆於己親,惟系夫尊卑,而定母、婦之號也。
○“其夫屬乎父道”者,道,猶行列也。若其夫隨屬於己之父行者,其妻皆即己之母行也,故云“妻皆母道”也。
○“其夫屬乎子道者,妻皆婦道也”者,謂其夫隨屬於己之子行者,其妻皆婦行也。故婦人來嫁已伯父之列,即謂之為母也。來嫁於己之子侄之行,即謂之為婦也。
○注“言母”至“別也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母、婦無昭穆於此”者,此謂己之族也。言他姓之女,或為婦,或為母,先無昭穆於己之親族。云“統(tǒng)於夫耳”者,言所以有母、婦名者,謂系統(tǒng)於夫,始有母、婦之名也。云“尊之卑之,明非己倫,以厚別也”者,謂之為母者則尊敬之,謂之為婦者即卑遠之。既尊卑縣絕,明知非已之倫位,所以厚重相分別之義也。凡男女若無尊卑,倫類相聚,即淫亂易生,為無相分別也。
○“謂弟”至“母乎”。
○此一經論兄弟之妻相稱謂之義。凡子行之妻,乃謂之為婦,弟非子行,其妻亦謂之婦者,以兄弟同倫,嫌相褻瀆。弟雖非子行,其妻同子行之妻,謂之為婦,欲卑遠之。弟妻既得為婦號,記者恐兄妻得為母號,故記者明之云:“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”言嫂不可亦謂之為母也。然弟妻既得為婦,兄妻不可亦得為母者,然弟小於己,妻必幼稚,故可謂之為婦。而嫂不可借子妻之名謂之為婦。嫂雖是兄妻,年必與巳相類,既不甚縣絕,何得謂之為母?且弟妻既為婦,兄妻又為母,便是昆弟之倫翻為父子之例,故嫂不可謂之為母,而借嫂老之名以為兄妻之號也。
○注“言不”至“相見”。
○正義曰:“言不可”者,謂嫂不可為母也。云“謂之婦與嫂者,以其在己之列,以名遠之耳”者,謂之婦者弟妻,謂之嫂者兄妻!霸诩褐小,謂兄弟之妻作己之倫列,恐相褻瀆,故弟妻假以同子婦之名,兄妻假以嫂老之名,殊遠之也。云“復謂嫂為母,則令昭穆不明”者,既以子妻之名名弟妻為婦,若又以諸父之妻名名兄妻為母,則上下全亂,昭穆不明,故不可也。鄭注《喪服》亦云:“弟之妻為婦者,卑遠之,故謂之婦。嫂者,尊嚴之,是嫂亦可謂之母乎?”言其不可也。故言乎以疑之,是弟妻可借婦名,是兄妻不可借母名,與此注正合,無相違也。而皇氏引諸儒異同,煩而不當,無所用也。云“昆弟之妻,夫之昆弟,不相為服,不成其親也”者,若男女尊卑隔絕,相服成親,義無混雜。此兄弟之妻,己之倫列,若其成親為服,則數相聚見,奸亂易生,故令之無服,所以疏遠之。云“男女無親,則遠於相見”者,以其全同路人,恩親不接,故云遠以相見。
○“名者,人治之大者也,可無慎乎”!
○名謂母、婦之名,言得之則昭穆明,失之則上下亂,是人治之大者也,可得不慎之乎?言須慎名也。
四世而緦,服之窮也。五世袒免,殺同姓也。六世,親屬竭矣。四世共高祖,五世高祖昆弟,六世以外,親盡無屬名。
○免音問。殺,色界反,徐所列反。其庶姓別於上,而戚單於下,昏姻可以通乎?問之也。玄孫之子,姓別於高祖。五世而無服。姓,世所由生。
○戚,千歷反。單音丹。昏姻,如字。系之以姓而弗別,綴之以食而弗殊,雖百世而昏姻不通者,周道然也。周之禮,所建者長也。姓,正姓也,始祖為正姓,高祖為庶姓。系之弗別,謂若今宗室屬籍也。《周禮》:“小史掌定系世,辨昭穆!
○系,音計,又戶計反。別,皇如字,舊彼列反,注及下同。綴,丁衛(wèi)反。連,合也。食音嗣。定系,戶計反,一音計。
[疏]“四世”至“然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殷、周統(tǒng)敘宗族之異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四世而緦,服之窮也”者,四世,謂上至高祖以下至已兄弟,同承高祖之后,為族兄弟,相報緦麻,是服盡於此,故緦麻服窮,是“四世”也。為親兄弟期,一從兄弟大功,再從兄弟小功,三從兄弟緦麻,共承高祖為四世,而緦服盡也。
○“五世祖免,殺同姓也”者,謂其承高祖之父者也,言服袒免而無正服,減殺同姓也。
○“六世,親屬竭矣”者,謂其承高祖之祖者也,言不服袒免,同姓而巳,故云“親屬竭”矣。
○“其庶姓別於上”者,此作《記》之人,以殷人五世以后,可以通婚,故將殷法以問於周,云周家五世以后,庶姓別異於上,與高祖不同,各為氏族,不共高祖,別自為宗,是“別於上”也。
○“而戚單於下”者,戚,親也;單,盡也。謂四從兄弟,因親盡於下,各自為宗,不相尊敬。庶,眾也。高祖以外,人轉廣遠,分姓眾多,故曰庶姓也。高祖以上,復為五宗也。
○“婚姻可以通乎”者,問者既見姓別親盡,雖是周家,婚姻應可以通乎?問其可通與否。
○注“問之”至“由生”。
○正義曰:“問之”者,是記者以殷法而問周五世后,昏姻可以通否。云“玄孫之子,姓別於高祖”者,玄孫與高祖服屬仍同,其姓與高祖不異。玄孫之子則四從兄弟,承高祖父之后,至已五世而無服,各事小宗,因字因官,為氏不同高祖之父。是庶姓別於上,庶姓為眾姓也,則氏族之謂也。云“姓,世所由生”者,據五世無服,不相稟承,各為氏姓,故云“姓,世所由生”。
○“系之”至“然也”。
○前文記者以殷法而問周,此經記者以周法而答問。言周法婚姻不可通也。
○“系之以姓而弗別”者,周法雖庶姓別於上,而有世系連系之以本姓,而不分別,若姬氏、姜氏。大宗百世不改也。
○“綴之以食而弗殊”者,連綴族人以飲食之禮,而不殊異也。
○“雖百世婚姻不通”者,言雖相去百世,而婚姻不得通。
○“周道然也”者,言周道如此,異於殷也。是不許問者之辭也。
○注“姓正”至“昭穆”。
○正義曰:“姓,正姓”者,對氏族為正姓也。云“始祖為正姓”者,若炎帝姓姜,黃帝姓姬。周姓姬,本於黃帝;齊姓姜,本於炎帝;宋姓子,本於契。是始祖為正姓也。云“高祖為庶姓”者,若魯之三桓,慶父、叔牙、季友之后,及鄭之七穆,子游、子國之后為游氏、國氏之等。云“若今宗室屬籍也”者,以漢之同宗有屬籍,則周家系之以姓是也。云“小史掌定系世”者,《周禮》小史之官,掌定帝系世本,知世代昭穆,故云“定系世,辨昭穆”也。
服術有六,一曰親親,二曰尊尊,三曰名,四曰出入,五曰長幼,六曰從服。術猶道也。親親,父母為首;尊尊,君為首;名,世母叔母之屬也;出入,女子子嫁者及在室者;長幼,成人及殤也;從服,若夫為妻之父母,妻為夫之黨服。
○夫為妻,于偽反,下至“其義然也”注皆同。
[疏]“服術”至“從服”。
○正義曰:此經明服術之制也。“一曰親親”者,父母為首,次以妻、子、伯、叔!岸蛔鹱稹闭,君為首,次以公卿、大夫。
○“三曰名”者,若伯叔母及子婦并弟婦兄嫂之屬也。
○“四曰出入”者,若女子子在室為入,適人為出,及出繼為人后者也。
○“五曰長幼”者,長,謂成人;幼,謂諸殤。
○“六曰從服”者,即下“從服”有六等是也。
○注“從服”至“黨服”。
○正義曰:案從服有六,略舉夫妻相為而言之也。
從服有六,有屬從,子為母之黨。有徒從,臣為君之黨。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。有從重而輕,夫為妻之父母。有從輕而重。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
[疏]“從服”至“而重”。
○正義曰:“從服有六”者,從術之中,別有六種!坝袑購摹,一也。屬,謂親屬,以其親屬為其友黨,鄭云“子為母之黨”是也。鄭舉一條耳,妻從夫、夫從妻并是也。
○“有徒從”,二也。徒,空也。與彼無親,空服彼之支黨,鄭云“臣為君之黨”。鄭亦略舉一條,妻為夫之君、妾為女君之黨、庶子為君母之親,子為母之君母并是也。
○“有從有服而無服”,三也。鄭引《服問篇》云:“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”其妻為本生父母期,而公子為君所厭,不得服從,是妻有服,而公子無服,是“從有服而無服”。嫂、叔無服亦是也。
○“有從無服而有服”,四也。鄭亦引《服問篇》云:“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也!惫颖痪齾,為巳外親無服,而妻猶服之,是“從無服而有服”。娣、姒亦是也。
○“有從重而輕”,五也。鄭引《服問篇》云:“夫為妻之父母!逼拮詾槠涓改钙冢瑸橹;夫從妻服之三月,為輕,是“從重而輕”也。舅之子亦是也。
○“有從輕而重”,六也。鄭引《服問》云:“公子之妻為其皇姑。”公子為君所厭,自為其母練冠,是輕;其妻猶為服期,是“從輕而重”也。
自仁率親,等而上之至于祖,名曰輕。自義率祖,順而下之至于禰,名曰重。一輕一重,其義然也。自,猶用也。率,循也。用恩則父母重而祖輕,用義則祖重而父母輕。恩重者為之三年,義重者為之齊衰。然,如是也。
○上,時掌反。
[疏]“自仁”至“然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論祖禰仁義之事也。
○自,用也。仁,恩也。率,循也。親,謂父母也。等,差也。子孫若用恩愛依循於親,節(jié)級而上,至於祖遠者,恩愛漸輕,故云“名曰輕”也。
○“自義率祖,順而下之至於禰,名曰重”者,義主斷割,用義循祖,順而下之,至於禰,其義漸輕,祖則義重,故云“名曰重”也。
○“一輕一重,其義然也”者,言恩之與義,於祖與父母,互有輕重,若義則祖重而父母輕,若仁則父母重而祖輕。一輕一重,義宜也。然,如是也,言人情道理,宜合如是。祖是尊嚴以上漸,宜合輕,父母恩愛漸近,宜合重,故云“其義然”也。故鄭云:“恩重者為之三年,義重者為之齊衰!毖云涫潞弦巳绱艘印0浮秵史䲢l例》衰服表恩,若高、曾之服,本應緦麻小功而進以齊衰,逾數等之服,豈非為尊重而然也?至親以期斷,而父母加三年,寧不為恩深?故亦然矣。
君有合族之道,族人不得以其戚戚君,位也。君恩可以下施,而族人皆臣也,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自戚於君。位,謂齒列也。所以尊君別嫌也。
○別,彼列反。
[疏]“君有”至“位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經明人君既尊,族人不以戚戚君,明君有絕宗之道也。
○“合族”者,言設族食燕飲,有合食族人之道。既管領族人,族人不得以其戚屬上戚於君位,皆不得以父兄子弟之親上親君位也。
○注“所以”至“嫌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不敢計巳親戚,與君齒列,是尊君也。兄弟相屬,多有篡代之嫌,今遠自卑退,是別嫌疑也。
庶子不祭,明其宗也。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,不繼祖也。明,猶尊也,一統(tǒng)焉。族人上不戚君,下又辟宗,乃后能相序。
○為,于偽反,下“為其士”,注“死為之”、“為其妻”、“為之大功”、“不相為”皆同。辟音避。別子為祖,別子,謂公子若始來在此國者,后世以為祖也。繼別為宗,別子之世適也,族人尊之,謂之大宗,是宗子也。
○適,丁歷反,下文及注皆同。繼禰者為小宗。父之適也,兄弟尊之,謂之小宗。有百世不遷之宗,有五世則遷之宗。百世不遷者,別子之后也。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,百世不遷者也。宗其繼高祖者,五世則遷者也。尊祖故敬宗,敬宗,尊祖之義也。遷,猶變易也。繼別子,別子之世適也。繼高祖者,亦小宗也。先言“繼禰”者,據別子子弟之子也。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,則曾祖亦有也,則小宗四,與大宗凡五。
[疏]“庶子”至“義也”。
○正義曰:上經論人君絕宗,此一節(jié)論卿、大夫以下繼屬小宗大宗之義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庶子不祭,明其宗也”者,案《小記》云:“庶子不祭祖。”下文云:“不祭禰。”此直云“不祭”者,嫌祖、禰俱不祭,但《小記》辨明上士、下士,故有“不祭祖”、“不祭禰”之文,此則總而言之,故直云“不祭”。
○“庶子不得為長子三年,不繼祖也”者,案《小記》云:“庶子不為長子斬,不繼祖與禰!睌貏t三年,與此一也。《小記》文詳,故云“不繼祖與禰”,此文解略,故直云“不繼祖”也,其義具在《小記》,已備釋之。
○“別子為祖”。
○前既云明其宗,故此以下廣陳五宗義也!皠e子”謂諸侯之庶子也,諸侯之適子適孫繼世為君,而第二子以下悉不得禰先君,故云“別子”并為其后世之始祖,故云“為祖”也。
○注“別子”至“祖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別子謂公子者”,諸侯適子繼世為君,其適子之弟別於正適,是諸侯之子,故謂之“別子”也。云“若始來在此國者”,此謂非君之戚,或是異姓始來在此國者,故亦謂之“別子”,以其別於在本國不來者。
○“繼別為宗”。
○謂別子之適子世繼別子為大宗也,族人與之為絕宗也,五世外皆為之齊衰三月,母、妻亦然。
○“繼禰者為小宗”。
○謂父之適子,上繼於禰,諸兄弟宗之,謂之小宗,以本親之服服之。
○“有百世不遷之宗”,此一經覆說大宗小宗之義,并明敬宗所以尊祖也。云“有百世不遷之宗”者,謂大宗也。云“有五世則遷之宗”者,謂小宗也。云“百世不遷者,別子之后也。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,百世不遷者也”,此覆明大宗子百世不遷之義也。云“宗其繼高祖者,五世則遷者也”,此覆明小宗五世則遷之義。云“尊祖故敬宗,敬宗,尊祖之義也”者,此總結大宗小宗,以大宗是遠祖之正體,小宗是高祖之正體,尊崇其祖,故敬宗子,所以敬宗子者,尊崇先祖之義也。
○注“遷猶”至“凡五”。
○正義曰:“繼別子,別子之世適也”者,解經“宗其繼別子”之文,以是別子適子適孫,世世繼別子,故云“別子之世適”。經云“別子之所自出”者,自,由也,謂別子所由出,或由此君而出,或由他國而來,后世子孫,恒繼此別子,故云“繼別子之所自出”。云“繼高祖者,亦小宗也”者,以前文云“繼禰者為小宗”,是小宗定稱在於繼禰。今此經云“宗其繼高祖者”,緣無小宗之文,故云“繼高祖者”亦小宗也。云“先言繼禰者,據別子子弟之子也”者,鄭以經繼高祖為小宗,何以前文先云“繼禰者為小宗”?鄭釋此意,先云“繼禰者,又承上繼別為大宗之下,則從別子言之。別子子者,別子之適子弟之子者。別子適子之弟所生子也。弟則是禰,其長子則是小宗,故云“繼禰為小宗”,因別子而言也。云“以高祖與禰皆有繼者,則曾祖亦有也”者,鄭以此經文宗其繼高祖者,上文云“繼禰為小宗”,是高祖與禰皆有繼文,唯曾祖及祖無繼文,故云“明曾祖亦有也”。云“小宗四與大宗凡五”者,小宗四謂:一是繼禰,與親兄弟為宗;二是繼祖,與同堂兄弟為宗;三是繼曾祖,與再從兄弟為宗;四是繼高祖,與三從兄弟為宗。是小四并繼別子之大宗,凡五宗也。
有小宗而無大宗者,有大宗而無小宗者,有無宗亦莫之宗者,公子是也。公子有此三事也。公子,謂先君之子,今君昆弟
[疏]“有小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正義曰:以前經明卿、大夫、士有大宗有小宗,以相繼屬,此經明諸侯之子,身是公子,上不得宗君,下未為后世之宗,不可無人主領之義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有小宗而無大宗”者,謂君無適昆弟,遣庶兄弟一人為宗,領公子禮如小宗,是“有小宗而無大宗”。
○“有大宗而無小宗”者,君有適昆弟,使之為宗,以領公子,更不得立庶昆弟為宗,是“有大宗而無小宗”也。
○“有無宗亦莫之宗”者,公子唯一,無他公子可為宗,是有無之宗”,亦無他公子來宗於巳,是亦“莫之宗”也。
○“公子是也”,言公子有此三事,他人無,唯公子也。
公子有宗道。公子之公,為其士大夫之庶者,宗其士大夫之適者,公子之宗道也。公子不得宗君,君命適昆弟為之宗,使之宗之,是公子之宗道也。所宗者適,則如大宗,死為之齊衰九月,其母則小君也,為其妻齊衰三月。無適而宗庶,則如小宗,死為之大功九月。其母、妻無服,公子唯己而巳,則無所宗,亦莫之宗。
○唯己,音紀。
[疏]“公子”至“道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覆說上公子宗道之意,云“公子有宗道”一句,為下起文,言公子有族人來,與之為宗敬之道。
○“公子之公”者,公,君也。謂公子之君,是適兄弟為君者。
○“為其士大夫之庶者”,則君之庶兄弟為士大夫,所謂“公子”者也。
○“宗其士大夫之適”者,言君為此公子士大夫庶者,宗其士大夫適者,謂立公子適者。士大夫之身與庶公子為宗,故云“宗其士大夫之適”也。此適者即君之同母弟,適夫人所生之子也。
○“公子之宗道也”者,言此適公子為庶公子宗,是公子宗道,結上“公子有宗道”文也。
○注“公子”至“之宗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公子不得宗君”者,君尊,族人不敢以戚君,故不得宗君也。云“君命適昆弟為之宗,使之宗之”者,公子既不得宗君,其父子宗親之事,無人主領,故君命適兄弟為之宗,使宗領之也。云“所宗者適,則如大宗,死為之齊衰九月,其母則小君也”者,以經文公子既有小宗大宗,故知適者如大宗,庶者如小宗。云“則如大宗”者,大宗之正,本是別子之適,今公子為大宗,謂禮如之耳,非正大宗,故云“如”也!八罏辇R衰九月”者,以君在厭降兄弟降一等,故九月,以其為大宗,故齊衰;與君同母,故云“其母則小君也”。云“為其妻齊衰三月”者,同喪宗子之妻也。既立適為大宗,則不復立庶為小宗。前經所謂“有大宗而無小宗”是也。云“無適而宗庶,則如小宗,死為之大功九月。其母、妻無服”者,此則庶子為宗,禮如小宗,與尋常兄弟相為,君在厭降一等,故死為之大功九月,母則庶母,妻則兄弟之妻,故無服也。既無適子可立,但立庶子為小宗,前文所謂“有小宗而無大宗者”也。云“公子唯巳而巳,則無所宗,亦無之宗”者,無所宗,則前經云“有無宗”也;亦無之宗者,則前經云“亦莫之宗”。鄭於此注遙釋前耳。
絕族無移服,族昆弟之子,不相為服。
○移,本或作施,同,以豉反。移,猶旁也。親者屬也。有親者,服各以其屬親疏。
[疏]“絕族”至“屬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親盡則無服,有親則有服!敖^族”者,謂三從兄弟同高祖者。族兄弟應麻,族兄弟之子及四從兄弟為族屬,既絕,故無移服。在旁而及曰“移”,言不延移及之。
○“親者屬也”者,謂有親者各以屬而為之服,故云“親者屬也”。
自仁率親,等而上之至于祖,自義率祖,順而下之至於禰。是故人道親親也。言先有恩。親親故尊祖,尊祖故敬宗,敬宗故收族,收族故宗廟嚴,宗廟嚴故重社稷,重社稷故愛百姓,愛百姓故刑罰中,刑罰中故庶民安,庶民安故財用足,財用足故百志成,百志成故禮俗刑,禮俗刑然后樂。收族,序以昭穆也。嚴,猶尊也,《孝經》曰:“孝莫大於嚴父!卑僦,人之志意所欲也。刑,猶成也。
○罰中,丁仲反!对姟吩疲骸安伙@不承,無斁於人斯。”此之謂也。斁,厭也,言文王之德,不顯乎?不承成先人之業(yè)乎?言其顯且承之,人樂之無厭也。
○斁音亦。厭,於艷反,下同。
[疏]“自仁”至“謂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人道親親,從親己以至尊祖,由尊祖,故敬宗,以收族人,故宗廟嚴,社稷重,乃至禮俗成,天下顯樂而無厭倦,各依文解之。
○“自仁率親,等而上之至于祖,自義率祖,順而下之至於禰”者,前文巳具,此重說之者,前文論服之輕重,故云“一輕一重”,此論親親之道,故先親親而后尊祖,故云“親親”,不言“輕重”也。
○“親親故尊祖”者,以巳上親於親,親亦上親於祖,以次相親,去巳高遠,故云“尊祖”。
○“尊祖故敬宗”者,祖既高遠,無由可尊,宗是祖之正胤,故敬宗。
○“敬宗故收族”者,族人既敬宗子,宗子故收族人,故《喪服傳》云“大宗,收族者也”是其事。
○“收族故宗廟嚴”者,若族人散亂,骨肉乖離,則宗廟祭享不嚴肅也。若收之,則親族不散,昭穆有倫,則宗廟之所以尊嚴也。
○“宗廟嚴故重社稷”者,此以下并立宗之功也,始於家邦,終於四海,若能先嚴宗廟,則后乃社稷保重也。
○“重社稷故愛百姓”者,百姓,百官也。既有社稷可重,故有百官可愛也。
○“愛百姓故刑罰中”者,百官當職,更相匡輔,則無淫刑濫罰,刑罰所以皆得中也。
○“刑罰中故庶民安”者,上無淫刑濫罰,故庶民安也。
○“庶民安故財用足”者,民皆手足有所措,各安其業(yè),故財用得足也。
○“財用足故百志成”者,百姓足,君孰與不足?既天下皆足,所以君及民人百志悉成,是謂“倉廩實,知禮節(jié);衣食足,知榮辱”也。
○“百志成故禮俗刑”者,“刑”亦“成”也。天下既足,百志又成,則禮節(jié)風俗於是而成,所以太平告功成也。
○“禮俗刑然后樂”者,“樂”謂不厭也。禮俗既成,所以長為民庶所樂而不厭也。
○“《詩》云:‘不顯不承,無斁於人斯’,此之謂也”者,此《周頌·清廟》之篇,祀文王之廟,美文王之功,言文王之德豈不光顯乎?言光顯矣。文王豈不承先父之業(yè)乎?言承之矣!盁o斁於人斯”,斁,厭也。文王之德,既能如此,無見厭於人,謂人無厭倦之者。斯,語辭也。今尊祖敬宗,人皆原樂,亦無厭倦,故云“此之謂也”,謂與文王相似矣!对姽{》云:“周公祭清廟,是不光明文王之德與?言其光明之也。是不承順文王志意與?言其承順之也!迸c此注不同者,《禮注》在前,《詩箋》在后,故《詩》有與《禮注》不同,故鄭答炅模云然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