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(guī)定,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(guī)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,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!
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(guī)定的,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;拒不改正的,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。
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、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(guī)定的,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警告,并督促其限期改正!
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(guī)定,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,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,并予以警告!
第四章 附則
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