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一九二○年十月十一日)
呈為請愿事:
竊以中華民國主權(quán)屬于國民全體,載在約法②,已歷九年。市民等于此九年之中,雖在約法上應(yīng)享受種種自由之特權(quán),而在實際上則幾被少數(shù)官僚軍閥剝奪至于凈盡。此固由于一國之根本大法未能成立,亦實由于地方自治尚未實施有以致之。湘省連年政變迭興,禍亂相尋。無論湘人治湘或湘人被治,要皆為一種官治之良否區(qū)別,而于民治無與。故當(dāng)兵連禍結(jié)之下,市民等惟□③相率忍痛茹苦,別無救生出死之道。茲幸湘局底定,群情望治。黃金世界之贊美,民治樂土之屬望,中外輿望,殆成一致。市民等鑒既往之大艱,知來日之不易。審慎集議,至再至三,竊謂非從速舉行地方自治,決無以濟湘局于郅盛;非從速召集人民憲法會議,決無以期自治于完善。而人民憲法會議之組織法及選舉法,市民等尤認為至重至大。綜其主要之點有六:(一)憲法會議代表,依縣之大小分配產(chǎn)出;(二)制憲期以三個月為限;(三)用直接選舉法;(四)用普通選舉法;(五)代表不得兼官吏與軍職;(六)選舉期限至多不得逾兩個月。本以上六主要點,產(chǎn)出人民憲法會議,必能博采大多數(shù)之意見,制成完善之憲法,以增進湘人幸福,樹立全國模范。再吾湘現(xiàn)處特別地位,應(yīng)采革命精神,趄斷從前一切葛藤,以湖南一省完全自決自主,不仰賴中央,不依傍各省,鏟除舊習(xí),創(chuàng)建新邦。至此后制治精神,宜采取民治主義及社會主義,以解決政治上及經(jīng)濟上之特別難點,而免日后再有流血革命之慘。又依湖南現(xiàn)在情形,宜采取湖南們羅主義,湘人完全自治,不干涉外省,亦不受外省干涉。
市民等謹以大多數(shù)之意見,提出于總司令〔4〕之前,敬仰采納施行。此呈
湖南總司令譚
湖南省城全體市民謹呈
根據(jù)1920年10月11日湖南《大公報》刊印。
注釋
①本文未署名。1920年10月14日上!睹駠請蟆匪摹断娓鹘绱龠M自治大會》中說,這次大會“推毛澤東,龍兼公為請愿書起草員”。另王無為1920年著《湖南自治運動史》中亦提到,“請愿書起草問題,討論良久,乃推定龍叔彝(即龍兼公——編者注)、毛澤東為起草員!笨芍疚臑槊埗似鸩。1920年10月11日湖南《大公報》在題為《國慶日的游街活動》的新聞稿中刊錄此請愿書的同時,還提到長沙近萬人于10月10日冒雨在省教育會坪召開自治運動大會,會上宣讀了《請愿書》,會后游行。當(dāng)游行隊伍行進到總司令部時,將《請愿書》當(dāng)面交給了譚延闿。本文標題和標點為本書編者所加。
②指中華民國臨時約法。
③原件此處模糊,疑為“有”字。
〔4〕總司令,指當(dāng)時的湖南省長、督軍兼湘軍總司令譚延闿。參見本書第55頁注〔22〕、第485頁注〔6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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